内地政策
许多厂商会会员已经在内地开展业务。我们定期搜集各种可能影响业界的最新发展和政策消息,并适时向会员通报,让他们掌握情况,及早应对。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参考】
1、申请条件:依法参保的企业,且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低于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4%)。
2、补贴标准:对符合政策界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办理流程: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带上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相关事宜。
【参考】
1、申请条件:依法参保的企业,且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低于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4%)。
2、补贴标准:对符合政策界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办理流程: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带上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相关事宜。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参考】
1、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并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现时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
2、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由20004元下降至17346元。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201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确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下限。
【参考】
1、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并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现时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
2、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由20004元下降至17346元。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201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确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下限。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参考】
1、阶段性下调广东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为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40%。
3、本政策执行期内,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再降低约30%,平均费率预计为0.23%左右,降低参保企业缴费成本约24亿元。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各参保单位申请。
【参考】
1、阶段性下调广东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为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2、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40%。
3、本政策执行期内,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再降低约30%,平均费率预计为0.23%左右,降低参保企业缴费成本约24亿元。
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各参保单位申请。
来源:东莞市社保局
【参考】
1、阶段性降低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费率由2.8%下调至2.1%。其中,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单位1.6%、个人0.5%,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个人0.9%、财政补贴1.2%。
2、阶段性降低全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5%。
3、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参考】
1、阶段性降低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费率由2.8%下调至2.1%。其中,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单位1.6%、个人0.5%,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个人0.9%、财政补贴1.2%。
2、阶段性降低全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5%。
3、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
【参考】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3)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1)建设单位可自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编制技术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一并受罚。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参考】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3)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1)建设单位可自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编制技术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一并受罚。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来源:工人日报
【参考】
1、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4、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5、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6、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参考】
1、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4、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5、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6、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参考】
1、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 50%失 业保险费。
2、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鼓励创业担保贷款等促进创业就业。民营企业、中 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各项支持创业就业政策要重点向它们倾斜。
3、支持参加技能培训。明年 1 月 1 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 16—24 岁失业青年;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放宽至 1 年以上。 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对参训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 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
4、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5、各地要把做好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促进就业。支持企业履行社会 责任,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6、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扩大就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 3%阶段性降至 1%的现行政策,明年 4 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参考】
1、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 50%失 业保险费。
2、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鼓励创业担保贷款等促进创业就业。民营企业、中 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各项支持创业就业政策要重点向它们倾斜。
3、支持参加技能培训。明年 1 月 1 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 16—24 岁失业青年;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放宽至 1 年以上。 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对参训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 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
4、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5、各地要把做好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促进就业。支持企业履行社会 责任,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6、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扩大就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 3%阶段性降至 1%的现行政策,明年 4 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参考】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 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 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 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 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 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 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数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惩戒措施包括:
(1)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 字头动车组列车 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2)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 称号的予以撤销。
(3)失信企业来说,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 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失信企业还将被限制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作为供货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
(5)社保失信将影响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 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将失 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 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 以重点关注;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 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 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参考】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 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 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 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 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 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 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数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惩戒措施包括:
(1)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 字头动车组列车 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2)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 称号的予以撤销。
(3)失信企业来说,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 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失信企业还将被限制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支持、作为供货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
(5)社保失信将影响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 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将失 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 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 以重点关注;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 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 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来源:国务院
【参考】
1、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 性。
2、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 高不超过 15 万元和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 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 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 16-24 岁失业青年。
3、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 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 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调整至参保 1 年以上。
4、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 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参考】
1、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 性。
2、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 高不超过 15 万元和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 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 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 16-24 岁失业青年。
3、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 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 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调整至参保 1 年以上。
4、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 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参考】
1、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 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2、从今年起到 2020 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 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 50 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
3、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 对象。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
4、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 1-2 年,特 殊情况可延长到 3 年。
5、培养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 的培育。
6、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 10 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 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 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 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 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 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4000 元,并根 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 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 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 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 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 社保补贴政策。
【参考】
1、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 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2、从今年起到 2020 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 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 50 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
3、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 对象。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
4、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 1-2 年,特 殊情况可延长到 3 年。
5、培养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 的培育。
6、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 10 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 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 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 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 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 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4000 元,并根 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 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 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 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 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 社保补贴政策。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
1、2018 年全行业的月薪平均值为 4721 元,相比去年的 4253 元提高了 11%。
2、2018 年制造业工资指导价位平均值为 4721 元/月,比去年上涨 11.77%。
3、制造业年人均人工成本为 72717 元。
4、2018 年研究生月薪平均值为 16001 元,比去年增长 18.80%;大学本科月薪平均 值为 8864 元,比去年增长 16%;初中及以下学历为 3982 元,比去年增长 9.5%。
【参考】
1、2018 年全行业的月薪平均值为 4721 元,相比去年的 4253 元提高了 11%。
2、2018 年制造业工资指导价位平均值为 4721 元/月,比去年上涨 11.77%。
3、制造业年人均人工成本为 72717 元。
4、2018 年研究生月薪平均值为 16001 元,比去年增长 18.80%;大学本科月薪平均 值为 8864 元,比去年增长 16%;初中及以下学历为 3982 元,比去年增长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