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對《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之意見

日期: 2014/04/15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廠商會)今日(15日)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遞交廠商會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書。香港特區政府於2013年12月初發出《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廠商會認為,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及2007年的有關解釋和決定來推動香港政制改革工作,是尋求社會共識,成功推動政制向前發展,以達致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重要基礎。

根據《基本法》第45條,普選時的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訂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廠商會認為,提名委員會應由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組成框架基礎上過渡,這亦可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規定和「均衡參與」的原則,確保行政長官不會側重某一方的利益。

《基本法》第45條訂明,普選時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換言之,是透過「機構提名」產生。任何繞過或削弱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的建議,均不符合《基本法》。

至於提名委員會人數,可維持在1,200人;若要調整,則以不超過1,600人為宜,四大界別各自的人數亦需按比例作出調整。

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方面,應訂定上限,宜在2至4名。候選人人數過多,會增加選舉所需耗費的社會資源,還可能引起選民的混淆。再者,行政長官選舉是一項莊嚴的活動,候選人均必須具備高信譽以及相當的社會認受性。

根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命權是實質的。一旦行政長官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就必須進行重選。但重選會耗費社會資源,不利於社會安定團結,更會影響特區與中央的互信,甚至引發憲政危機等風險。社會各界應以市民的最終福祉為依歸,在提名和選舉階段選出各方均可接受的人士。

對於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廠商會指出,目前最重要是能夠落實2017年,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普選行政長官,這亦是廣大市民的共同期望。而立法會的選舉制度較為複雜,爭議性亦較大,因此,現時應集中處理好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2016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只需適當地增加民主成分,整體上不宜作出重大的改變。

今日向譚志源局長遞交意見書的廠商會代表包括會長施榮懷、立法會議員林大輝、永遠名譽會長陳永棋、楊孫西、副會長兼政治事務委員會主席吳永嘉、副會長顏吳餘英、徐炳光、行政總裁黃靜文、常務會董李慧芬、張胡詠琚、戴澤良、會董吳國安及蔡少森。

廠商會會長施榮懷(左)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遞交廠商會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書。

廠商會會長施榮懷(左七)聯同立法會議員林大輝(右五)、永遠名譽會長陳永棋(左六)、楊孫西(右六)、副會長兼政治事務委員會主席吳永嘉(右三)、副會長顏吳餘英(右四)、徐炳光(左五)、行政總裁黃靜文(左四)、常務會董李慧芬(左三)、張胡詠琚(左二)、戴澤良(右二)、會董蔡少森(左一)及吳國安(右一)今日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