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政策
许多厂商会会员已经在内地开展业务。我们定期搜集各种可能影响业界的最新发展和政策消息,并适时向会员通报,让他们掌握情况,及早应对。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1、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2、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3、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5、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参考】
1、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2、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3、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5、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来源:商务部
【参考】
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1、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3、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4、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5、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6、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参考】
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1、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3、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4、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5、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6、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来源:国务院
【参考】
1、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2、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新设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等。
3、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4、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5、促进内销便利。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6、优化信用管理。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7、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8、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9、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参考】
1、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2、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新设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等。
3、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4、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5、促进内销便利。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6、优化信用管理。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7、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8、简化进出区管理。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9、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来源:国税总局
【参考】
1、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泉州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赣州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杭州综合保税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漕河泾综合保税区、青浦综合保税区、金桥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日照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威海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综合保税区试点顺利开展。
4、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参考】
1、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泉州综合保税区、芜湖综合保税区、赣州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杭州综合保税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漕河泾综合保税区、青浦综合保税区、金桥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日照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威海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综合保税区试点顺利开展。
4、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 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 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参考】
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 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 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转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列表电 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无需收取纸质单证、签发纸质关封、签注相关监管薄,实现全流 程无纸化管理的转关作业方式。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 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海关需要验核 相关纸质单证数据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参考】
转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列表电 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无需收取纸质单证、签发纸质关封、签注相关监管薄,实现全流 程无纸化管理的转关作业方式。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 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海关需要验核 相关纸质单证数据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年度交易限 值由人民币 20000 元提高至 26000 元。
2、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 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 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管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 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 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4、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5、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列表》进行了调整, 将另行公布。
6、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参考】
1、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年度交易限 值由人民币 20000 元提高至 26000 元。
2、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 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 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管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 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 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4、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5、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列表》进行了调整, 将另行公布。
6、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1、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
(一)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 地证书等情况。
2、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3、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 认证。
4、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 50%以下(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 50%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5、除《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 20%以下(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 20%以下;
(三)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6、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在 80%以上的管理措施。
7、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 施。
8、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企业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 示,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比照《信用办法》实施。
9、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5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 的记录。
【参考】
1、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
(一)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 地证书等情况。
2、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3、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 认证。
4、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 50%以下(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 50%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5、除《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 20%以下(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 20%以下;
(三)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6、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在 80%以上的管理措施。
7、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 施。
8、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企业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 示,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比照《信用办法》实施。
9、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5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 的记录。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1、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 发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同时废止。
2、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 5 大类:
(1)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认证 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 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 95 分(含本数)以上。
(2)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 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3)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90 日。 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参考】
1、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 发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同时废止。
2、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 5 大类:
(1)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认证 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 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 95 分(含本数)以上。
(2)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 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3)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90 日。 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参考】
1、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2、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 15 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 等 22 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3、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 额 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 63 个税目商品。 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将年 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 2 万元提高至 2.6 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4、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
5、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 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参考】
1、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2、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 15 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 等 22 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3、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 额 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 63 个税目商品。 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将年 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 2 万元提高至 2.6 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4、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
5、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 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全面 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
1、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 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 关专用缴款书》。
2、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盘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 局 2018 年第 100 号公告要求执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 12360 海关热 线回馈。
【参考】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19 日起,全面 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
1、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 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 关专用缴款书》。
2、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盘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 局 2018 年第 100 号公告要求执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 12360 海关热 线回馈。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1、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2、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 务模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 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 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
【参考】
1、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2、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 务模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 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 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
来源:深圳海关
【参考】
按照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切换应用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加工贸易手册业务办理 有关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1、各加贸企业尽快办理现有 H2010 系统电子手册核销手续,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加工贸易全程信息化系统”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核销数据(包括首次申报和退单后的 再次申报)。11 月 1 日起,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尚未核销结案的 H2010 系统电子手 册,企业需通过电子口岸 QP 系统或“单一窗口”向海关报送核销数据,并通过“深圳海 关网上办事大厅”提供随附数据。
2、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加贸企业办理保税货物销毁、受灾、抵押、存放场所变 更以及料件串换等业务,需通过“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提出业务申请并发送随附资 料。
3、上述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及要求请登录“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查阅相关业务办事指南,网址:http://exp.szcport.cn/wt/showIndex.action。
【参考】
按照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切换应用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加工贸易手册业务办理 有关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1、各加贸企业尽快办理现有 H2010 系统电子手册核销手续,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 “加工贸易全程信息化系统”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核销数据(包括首次申报和退单后的 再次申报)。11 月 1 日起,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尚未核销结案的 H2010 系统电子手 册,企业需通过电子口岸 QP 系统或“单一窗口”向海关报送核销数据,并通过“深圳海 关网上办事大厅”提供随附数据。
2、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加贸企业办理保税货物销毁、受灾、抵押、存放场所变 更以及料件串换等业务,需通过“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提出业务申请并发送随附资 料。
3、上述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及要求请登录“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查阅相关业务办事指南,网址:http://exp.szcport.cn/wt/showIndex.action。
来源:国务院
【参考】
1、减单证:2018 年 11 月 1 日前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至 48 种;除安全 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 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
2、优流程: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提 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推进关税保证 保险改革,“先放行后缴税”。
3、提时效:年底前将进口和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在去年基础上再压减 1/3,其中进口从 97.39 小时压缩至 65 小时,出口从 12.29 小时压缩至 8.2 小时。
4、降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 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 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 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 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2018 年 底前,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 2017 年减少 100 美元以上。
【参考】
1、减单证:2018 年 11 月 1 日前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至 48 种;除安全 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 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
2、优流程: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提 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推进关税保证 保险改革,“先放行后缴税”。
3、提时效:年底前将进口和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在去年基础上再压减 1/3,其中进口从 97.39 小时压缩至 65 小时,出口从 12.29 小时压缩至 8.2 小时。
4、降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 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 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 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 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2018 年 底前,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 2017 年减少 100 美元以上。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 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 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 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参考】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 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 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 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来源:海关总署
【参考】
1、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 2018 年第 100 号公告要求, 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 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2、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3、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 纸化和全流程在线办理等。
【参考】
1、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 2018 年第 100 号公告要求, 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 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2、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3、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 纸化和全流程在线办理等。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参考】
1、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属于 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 纸化。
2、进口单位申请进口上述货物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 纸作业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 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参考】
1、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属于 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 纸化。
2、进口单位申请进口上述货物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 纸作业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 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