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會倡修改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
助港商把握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機遇
日期: 2018/02/05
多年來,香港工業一直以「延外式」的模式發展,另一方面,香港企業要追上「一帶一路」的環球經濟發展藍圖,必須持續在海外擴充業務,惟在香港稅務局現行《稅務條例》第39E條和第16EC條的執行下,港商特別是從事進料加工的企業在境外使用的機器設備及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不獲稅務抵扣,增加經營成本,嚴重影響其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有見及此,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廠商會)早前完成了《有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的建議報告》,並於上月底提交財政司司長參考。
廠商會今日(5日)舉行新聞簡布會,由本會吳宏斌會長、立法會代表兼政治及經濟事務委員會主席吳永嘉議員、楊立門行政總裁,以及政治及經濟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陳家偉常務會董公布報告內容及提出修訂條例的建議。
港商境外經營未納入稅務政策
在現時《稅務條例》第39E條的規定下,香港公司提供機械給境外企業使用,即使沒有收取租金,也不能獲得稅務抵扣。至於第16EC條(第(4)(b)條)規定,如果知識產權是由並非該納稅人的人士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不論有否收取任何特許權使用費,也不能獲得稅務抵扣。是次報告是廠商會與一家稅務諮詢機構合作,以新角度檢討《稅務條例》第39E條和第16EC條,並探討修例的可行性。
楊立門行政總裁指,本港社會對境外工業的重要性認識一直不足,近年本港推出的一些優惠政策往往未能惠及在外地投資設廠的香港企業,一些政策如「稅務條例」第39E條和第16EC條更對港商的跨境經營造成了不便和阻礙。
吳宏斌會長表示,這兩條條例一直困擾業界,不但阻礙了「珠三角」港資企業的轉型升級步伐,更限制本地企業在海外擴充業務,不利於香港企業把握目前「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嚴重影響香港企業的競爭力。
未能有效支援香港企業的「延外式」發展
吳永嘉議員認為,當前香港正大力促進創新和科技發展,但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創新及科技的應用已突破了地區的界限;如果在對企業徵收本港所得稅的同時,又對其於香港境外使用的機器設備、知識產權之相關費用的稅務抵扣施以不當的限制,無異於「作繭自縛」,一方面會令政府鼓勵企業提升技術裝備、加強創新等政策的實際效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亦不利香港打造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吳議員又指,因不少「一帶一路」國家對投資者權益以及知識產權保護仍有待改善,港企如在當地提供機器以及知識產權,往往會選擇由香港公司自己持有,如沒有稅務抵扣將減低他們到海外投資的意欲。
從轉讓定價角度下應獲稅務抵扣
港府早前宣佈引入的詳盡轉讓定價法例,預計會於今年初通過。根據該例,從轉讓定價角度,關聯方(及非關聯方)進行的交易應以公平價格(arm’s length basis)定價,而進行交易公司所賺取的利潤應根據該交易下雙方獲得的經濟利益、承擔的風險及體現的職能釐定。
從事加工業務的香港企業一般會擁有相關機器設備及知識產權,並提供予外地加工方於生產過程中使用,即是說香港企業於價值鏈中往往擔任主體公司(principal)角色,而外地加工方則擔任有限功能分包商(limited risk contractor)。
從轉讓定價角度看,香港企業理應賺取整個生產鏈的剩餘利潤(Residual Profits),並就相關利潤於香港繳納利得稅,這些應稅利潤其實已將其提供機器設備及知識產權予外地加工方的因素納入考慮。根據稅務對稱原則,香港企業作為購買機器設備及知識產權一方,不論相關機器設備及知識產權是否被外地加工方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理應可以就相關費用獲得稅務抵扣及折舊免稅額。
修訂第39E條《稅務條例》下「租約」定義
陳家偉常務會董指,香港企業於《稅務條例》第39E條下遇到挑戰的主因是由於稅務條例第2條為「租約」設下廣泛定義。廠商會建議稅務條例下「租約」的定義應作出修訂,將香港納稅人在不收取租金情況下給予機器設備予另一方用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租約」定義中剔除,從而把「租約」的定義局限於一般提供機器設備而收取租金的安排。
修訂第16EC條《稅務條例》下「使用」概念
至於《稅務條例》第16EC(4)(b) 條,廠商會建議應不適用於將香港納稅人給予知識產權予另一方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而把《稅務條例》第16EC(4)(b)的應用局限於一般提供知識產權而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安排。
吳宏斌會長認為,現屆政府對稅制改革持有開放、務實、有承擔的態度,或許可以為探討這一問題帶來一個契機。他希望特區政府盡早將檢討《稅務條例》第39E條、第16EC條等提上議事日程,以新思維和全局的視野,優化跨境業務的相關稅法和實務準則,為業界在內地以及「一帶一路」的擴展業務提供財稅誘因和政策支援。
吳宏斌會長(左)及吳永嘉議員公布《有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的建議報告》內容。
廠商會上月底將報告提交財政司司長,提倡修改現行《稅務條例》的部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