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政策
许多厂商会会员已经在内地开展业务。我们定期搜集各种可能影响业界的最新发展和政策消息,并适时向会员通报,让他们掌握情况,及早应对。
来源:东莞建设网
【参考】
1、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东莞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东莞无住房的,可以在东莞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东莞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东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东莞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再受社保及个税限制。
3、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外个人在东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执行。
【参考】
1、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东莞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东莞无住房的,可以在东莞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东莞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东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东莞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再受社保及个税限制。
3、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外个人在东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执行。
来源:广东金融网
【参考】
1、建立广东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破解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依托「数字政府」,平台对广东1100万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企业画像。通过风险评估和画像,可以对中小企业真实状况进行描述。目前技术平台搭建已经完成,正进行试运行并放出了第一笔贷款,计划在今年9月上线。
2、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在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
(2)提出了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中小企业;鼓励贸易融资支持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
(3)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3、推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改进服务:
(1)创新中小企业用款还款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续贷、过桥难题;
(2)建立对中小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4、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间接融资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疏通中小企业融资堵点。
【参考】
1、建立广东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破解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依托「数字政府」,平台对广东1100万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企业画像。通过风险评估和画像,可以对中小企业真实状况进行描述。目前技术平台搭建已经完成,正进行试运行并放出了第一笔贷款,计划在今年9月上线。
2、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在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
(2)提出了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中小企业;鼓励贸易融资支持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
(3)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3、推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改进服务:
(1)创新中小企业用款还款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续贷、过桥难题;
(2)建立对中小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4、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间接融资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疏通中小企业融资堵点。
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考】
1、扶持方向:主要对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附件2)发展重点(工作母机制造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高端海洋工程及海上风电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进行扶持。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2、奖励项目:
(1)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
(2)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事后奖补。对固定投资已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
(3)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
(4)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总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
3、截止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请各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在截止时间前上报市工信局产业发展科(地址:南城区鸿福路68号塞纳-马恩省嘉园2楼)。
【参考】
1、扶持方向:主要对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附件2)发展重点(工作母机制造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高端海洋工程及海上风电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进行扶持。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2、奖励项目:
(1)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
(2)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事后奖补。对固定投资已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
(3)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
(4)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总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
3、截止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请各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在截止时间前上报市工信局产业发展科(地址:南城区鸿福路68号塞纳-马恩省嘉园2楼)。
来源:东莞阳光网
【参考】
1、2018年,东莞有63家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7家单位被行政处罚,31家单位被行政强制执行。
2、共发出调查函2859份、督缴通知10596份,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63份、《行政处罚告知书》38份、《催告书》405份;对7个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35万元,其中2家已缴交罚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368宗,其中305宗已执行完毕。
【参考】
1、2018年,东莞有63家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7家单位被行政处罚,31家单位被行政强制执行。
2、共发出调查函2859份、督缴通知10596份,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63份、《行政处罚告知书》38份、《催告书》405份;对7个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35万元,其中2家已缴交罚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368宗,其中305宗已执行完毕。
来源: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2、上述各类市场主体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年报。
【参考】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2、上述各类市场主体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年报。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參考】
1、實行審批事項分類改革。對企業投資項目立項、報建、驗收階段需辦理的106項事項,分為企業自主決策、政府備案管理事項22項和需政府審批的事項84項。對需政府審批的事項84項,優化整合為40項後,分程式性審查、外部性審查、內部協作三類改革。
2、實行專案分類管理。根據專案類型、規模大小、審批模式不同等,將企業投資項目分為民用建築項目、工業項目和交通、水利、能源專案,實行分類審批監管,優化審批程式,精簡審批事項。通過改革,民用建築項目開工前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1個工作日;工業專案開工前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5個工作日,其中,園區內工業專案,從取得土地後到獲得施工許可證為止,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工作日;交通、水利、能源項目開工前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8個工作日。
3、改革專案省級管理事項。逐項梳理省有關部門涉及企業投資專案審批服務和管理的事項,對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14個省有關部門,按部門分別明確改革舉措。
4、加快推動專案落地便利化。統一審批標準,實現同一審批事項無差異辦理。提升“互聯網+政務服務”水準,實現投資項目一門受理、一次辦理、一站服務、一網監管。推進並聯審批,實現投資項目審批協同高效。規範投資仲介服務,實現開放競爭、健康有序。開展承諾制改革,逐步完善基於企業信用的審辦機制。推行聯合驗收,促進投資專案早投產、早見效。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
5、將實行容缺受理制度,對次要申請材料不全且企業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的事項,審批部門先行收件並開展審核評估工作,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待材料補齊後作出審批決定,縮短審批時間。
【參考】
1、實行審批事項分類改革。對企業投資項目立項、報建、驗收階段需辦理的106項事項,分為企業自主決策、政府備案管理事項22項和需政府審批的事項84項。對需政府審批的事項84項,優化整合為40項後,分程式性審查、外部性審查、內部協作三類改革。
2、實行專案分類管理。根據專案類型、規模大小、審批模式不同等,將企業投資項目分為民用建築項目、工業項目和交通、水利、能源專案,實行分類審批監管,優化審批程式,精簡審批事項。通過改革,民用建築項目開工前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1個工作日;工業專案開工前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5個工作日,其中,園區內工業專案,從取得土地後到獲得施工許可證為止,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工作日;交通、水利、能源項目開工前政府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8個工作日。
3、改革專案省級管理事項。逐項梳理省有關部門涉及企業投資專案審批服務和管理的事項,對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14個省有關部門,按部門分別明確改革舉措。
4、加快推動專案落地便利化。統一審批標準,實現同一審批事項無差異辦理。提升“互聯網+政務服務”水準,實現投資項目一門受理、一次辦理、一站服務、一網監管。推進並聯審批,實現投資項目審批協同高效。規範投資仲介服務,實現開放競爭、健康有序。開展承諾制改革,逐步完善基於企業信用的審辦機制。推行聯合驗收,促進投資專案早投產、早見效。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
5、將實行容缺受理制度,對次要申請材料不全且企業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的事項,審批部門先行收件並開展審核評估工作,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待材料補齊後作出審批決定,縮短審批時間。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参考】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及部分干线道路货车交通管制措施进行调整:
1、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货车通行。
2、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及G107)每天7:00-20:00禁止非本市籍微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3、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万高路—沿江路—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区域(不含除万高路以外的上述道路及G107)和东莞大道每天7:00-20:00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4、环城南路(莞长立交)—环城东路(崇焕中路),八一路(同沙立交)—松山湖大道(石大路)路段,每天7:00-20:00禁止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5、因公共安全、市政管理、社会服务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行路段通行的,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通行证,经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参考】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及部分干线道路货车交通管制措施进行调整:
1、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货车通行。
2、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及G107)每天7:00-20:00禁止非本市籍微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3、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万高路—沿江路—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区域(不含除万高路以外的上述道路及G107)和东莞大道每天7:00-20:00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4、环城南路(莞长立交)—环城东路(崇焕中路),八一路(同沙立交)—松山湖大道(石大路)路段,每天7:00-20:00禁止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5、因公共安全、市政管理、社会服务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行路段通行的,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通行证,经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来源:东莞市政府
【参考】
1、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1)维持原有的社保征缴模式不变,降低部分缴费率,未来 3 年残障金按 2017 年标准征收。
(2)在降成本方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用人单位按0.48%费率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0.5%费率缴费。
(3)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7个百分点至2019年底,进行评估后,再对2020年费率降低幅度进行调整。
(4)2019年1月起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基础上,我市继续下调工伤费率30%,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全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档后即按档再下降20%,即下调44%,执行期至2020年。
2、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1)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2)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符合规定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3)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
3、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将小额创业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在莞创业者,包括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和港澳台人员;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30万元,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3)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创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给予创业者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参考】
1、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1)维持原有的社保征缴模式不变,降低部分缴费率,未来 3 年残障金按 2017 年标准征收。
(2)在降成本方面,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用人单位按0.48%费率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0.5%费率缴费。
(3)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7个百分点至2019年底,进行评估后,再对2020年费率降低幅度进行调整。
(4)2019年1月起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基础上,我市继续下调工伤费率30%,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全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档后即按档再下降20%,即下调44%,执行期至2020年。
2、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1)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2)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符合规定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3)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
3、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将小额创业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在莞创业者,包括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和港澳台人员;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30万元,贷款期限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3)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创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给予创业者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来源:广东省政府
【参考】
1、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1)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启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粤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3)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4)支持各市至少建设1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2、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1)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2)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凭立项档、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帐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
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省产业化。
(3)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向港澳开放科技计划项目。
3、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1)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
(2)优化人才签证制度,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简化外籍人才短期(90日以内)来粤工作的签证办理程序,外籍人才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或F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试行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对在粤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4、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
(1)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粤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在新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并直接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优秀的省财政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
(2)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省或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
(3)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4)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5)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并在三年内布局新建40个以上省级高新区。
5、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1)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
(2)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一定奖补。
6、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1)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2)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4)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
7、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1)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接续支持机制,吸引一批国家项目在粤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促使更多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项目落地。
(2)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3)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
(4)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5)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省财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引进培育技术经纪人或奖励机构人员绩效支出。
8、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按其实际投放金额予以一定奖补。
(2)省财政与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联动设立当地科技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给予最多5年适当奖补;对新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实缴注册资金额、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其高管及骨干人员。
(4)发挥省创新创业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改革省政策性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加大让利幅度,允许基金归属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出资方。
(5)对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省内创业投资企业,省财政按其累计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6)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有限合伙人发行创投债,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
(7)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
9、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1)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区),省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市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
(3)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5)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6)支持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十大核心平台建设,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建设规划审批流程,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程序编制并经所在市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无需进行规划报建。
10、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1)着力构建以广州和深圳为主引擎、珠三角地区为核心、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区协调发展的区域创新格局,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差异化政策支持。在粤东西北地区采取省市共建等方式建设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对创建国家级和新建省级高新区给予倾斜支持,布局新建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2)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给予启动经费支持,经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且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补。
(3)对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对整体搬迁至粤东西北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1、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1)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
(3)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享,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1)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议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2)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
(3)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4)将更多省级科技创新行政管理职权事项下放或委托广州、深圳市,已经下放或委托给广州、深圳市的事项,逐步下放至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市。
【参考】
1、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1)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启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粤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3)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4)支持各市至少建设1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2、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1)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2)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凭立项档、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帐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
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省产业化。
(3)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向港澳开放科技计划项目。
3、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1)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
(2)优化人才签证制度,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简化外籍人才短期(90日以内)来粤工作的签证办理程序,外籍人才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或F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试行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对在粤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4、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
(1)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粤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在新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并直接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优秀的省财政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
(2)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省或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
(3)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4)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5)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并在三年内布局新建40个以上省级高新区。
5、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1)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
(2)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一定奖补。
6、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1)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2)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4)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
7、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1)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接续支持机制,吸引一批国家项目在粤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促使更多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项目落地。
(2)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3)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
(4)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5)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省财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引进培育技术经纪人或奖励机构人员绩效支出。
8、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按其实际投放金额予以一定奖补。
(2)省财政与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联动设立当地科技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给予最多5年适当奖补;对新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实缴注册资金额、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其高管及骨干人员。
(4)发挥省创新创业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改革省政策性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加大让利幅度,允许基金归属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出资方。
(5)对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省内创业投资企业,省财政按其累计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6)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有限合伙人发行创投债,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
(7)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
9、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1)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区),省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市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
(3)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5)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6)支持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十大核心平台建设,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建设规划审批流程,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程序编制并经所在市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无需进行规划报建。
10、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1)着力构建以广州和深圳为主引擎、珠三角地区为核心、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区协调发展的区域创新格局,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差异化政策支持。在粤东西北地区采取省市共建等方式建设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对创建国家级和新建省级高新区给予倾斜支持,布局新建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2)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给予启动经费支持,经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且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补。
(3)对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对整体搬迁至粤东西北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1、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1)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
(3)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享,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1)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议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2)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
(3)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4)将更多省级科技创新行政管理职权事项下放或委托广州、深圳市,已经下放或委托给广州、深圳市的事项,逐步下放至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市。
来源:国务院
【参考】
1、人口规划及经济总量:
(1)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2)经济实力雄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领先,产业体系完备,集群优势明显,经济互补性强,香港、澳门服务业高度发达,珠三角九市已初步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2017年大湾区经济总量约10万亿元。
2、发挥香港-深圳、广州-佛山、澳门-珠海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港深、澳珠合作,加快广佛同城化建设,提升整体实力和全球影响力,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国际合作。
3、香港、澳门、广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
(1)香港继续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推动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创新及科技事业,培育新兴产业,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大都会。
(2)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打造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3)广州。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培育提升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能,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
(4)深圳。发挥作为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
4、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在内地及港澳使用相关资金。支持粤港澳设立联合创新专项资金,就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合作,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研究制定专门办法,对科研合作项目需要的医疗数据和血液等生物样品跨境在大湾区内限定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实验室使用进行优化管理,促进临床医学研究发展。香港、澳门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按照与内地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原则,享受国家和广东省各项支持创新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广东科技计划。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5、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香港上市集资平台,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
6、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支持香港发展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并为内地和澳门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香港机场第三跑道建设和澳门机场改扩建,实施广州、深圳等机场改扩建,开展广州新机场前期研究工作,研究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以连通内地与港澳以及珠江口东西两岸为重点,构建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城际快速交通网络,力争实现大湾区主要城市间1小时通达。
7、推动珠三角无线宽带城市群建设,实现免费高速无线局域网在大湾区热点区域和重点交通线路全覆盖。实现城市固定互联网宽带全部光纤接入。
8、共同推动大湾区电子支付系统互联互通:增强通信企业服务能力,多措并举实现通信资费合理下降,推动降低粤港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并积极开展取消粤港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的可行性研究,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9、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发展壮大为新支柱产业,在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技术、5G和移动互联网、蛋白类等生物医药、高端医学诊疗设备、基因检测、现代中药、智能机器人、3D打印、北斗卫星应用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重大产业项目。
10、建设国际金融枢纽:支持广州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区域性私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大宗商品区域交易中心,提升国际化水平;支持深圳依规发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加快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发挥中葡基金总部落户澳门的优势,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研究探索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
11、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1)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2)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3)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
(4)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支持珠海等市发挥各自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12、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大湾区内的银行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理财产品交叉代理销售业务。
(2)大湾区内的企业可按规定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管道。
(3)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管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
(4)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按规定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5)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6)支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7)不断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
(8)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
(9)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共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
13、教育方面有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鼓励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支持大湾区建设国际教育示范区,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和特色学院,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鼓励港澳青年到内地学校就读,对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就读的学生,实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交通、旅游门票等优惠政策等内容。支持珠三角九市借鉴港澳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的经验和做法,创造更具吸引力的引进人才环境,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在技术移民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展外籍创新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试点。支持大湾区建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拓宽国际人才招揽管道。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畅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管道,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更多便利等内容。
14、增强大湾区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居民文化素养与社会文明程度,共同塑造和丰富湾区人文精神内涵。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大力弘扬廉洁修身、勤勉尽责的廉洁文化,形成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向善向上的清风正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廉洁化风成俗。
15、大力发展湾区旅游:
(1)推进大湾区旅游发展,依托大湾区特色优势及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构建文化历史、休闲度假、养生保健、邮轮游艇等多元旅游产品体系,丰富粤港澳旅游精品路线,开发高铁“一程多站”旅游产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优化珠三角地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便利外国人在大湾区旅游观光。
(2)支持香港成为国际城市旅游枢纽及“一程多站”示范核心区,建设多元旅游平台。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在澳门成立大湾区城市旅游合作联盟,推进粤港澳共享区域旅游资源,构建大湾区旅游品牌,研发具有创意的旅游产品,共同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推动旅游休闲提质升级。有序推动香港、广州、深圳国际邮轮港建设,进一步增加国际班轮航线,探索研究简化邮轮、游艇及旅客出入境手续。逐步简化及放宽内地邮轮旅客的证件安排,研究探索内地邮轮旅客以过境方式赴港参与全部邮轮航程。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有效实施,加快完善软硬件设施,共同开发高端旅游项目。探索在合适区域建设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等内容。
16、完善区域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有利于港澳居民特别是内地学校毕业的港澳学生在珠三角九市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扩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鼓励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担任内地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研究推进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内地公务员工作。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港澳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为内地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并逐步推出更多试点项目及开放措施。
17、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发展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合作。完善港澳与内地间的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提高大湾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粤港澳食品安全合作,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制度。
18、探索推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交通等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加强跨境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探索澳门社会保险在大湾区内跨境使用,提高香港长者社会保障措施的可移植性。研究建立粤港澳跨境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合作。鼓励港澳与内地社会福利界加强合作,推进社会工作领域职业资格互认,加强粤港澳社工的专业培训交流。深化养老服务合作,支持港澳投资者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为港澳居民在广东养老创造便利条件。推进医养结合,建设一批区域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
19、深化粤港澳合作,进一步优化珠三角九市投资和营商环境,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共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新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1)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发挥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2)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系列协议,推动对港澳在金融、教育、法律及争议解决、航运、物流、铁路运输、电信、中医药、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实施特别开放措施,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在广东为港澳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好落实CEPA框架下对港澳开放措施。
(3)支持粤港澳加强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合作及人文交流。签署实施支持香港、澳门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安排,建立长效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重点任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澳门以适当方式与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开展合作。
20、共建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加快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中的试验示范作用,拓展港澳发展空间,推动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
【参考】
1、人口规划及经济总量:
(1)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2)经济实力雄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领先,产业体系完备,集群优势明显,经济互补性强,香港、澳门服务业高度发达,珠三角九市已初步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2017年大湾区经济总量约10万亿元。
2、发挥香港-深圳、广州-佛山、澳门-珠海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港深、澳珠合作,加快广佛同城化建设,提升整体实力和全球影响力,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国际合作。
3、香港、澳门、广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
(1)香港继续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推动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创新及科技事业,培育新兴产业,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大都会。
(2)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打造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3)广州。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培育提升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能,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
(4)深圳。发挥作为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
4、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在内地及港澳使用相关资金。支持粤港澳设立联合创新专项资金,就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合作,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研究制定专门办法,对科研合作项目需要的医疗数据和血液等生物样品跨境在大湾区内限定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实验室使用进行优化管理,促进临床医学研究发展。香港、澳门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按照与内地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原则,享受国家和广东省各项支持创新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广东科技计划。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5、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香港上市集资平台,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
6、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支持香港发展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并为内地和澳门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香港机场第三跑道建设和澳门机场改扩建,实施广州、深圳等机场改扩建,开展广州新机场前期研究工作,研究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以连通内地与港澳以及珠江口东西两岸为重点,构建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城际快速交通网络,力争实现大湾区主要城市间1小时通达。
7、推动珠三角无线宽带城市群建设,实现免费高速无线局域网在大湾区热点区域和重点交通线路全覆盖。实现城市固定互联网宽带全部光纤接入。
8、共同推动大湾区电子支付系统互联互通:增强通信企业服务能力,多措并举实现通信资费合理下降,推动降低粤港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并积极开展取消粤港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的可行性研究,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9、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发展壮大为新支柱产业,在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技术、5G和移动互联网、蛋白类等生物医药、高端医学诊疗设备、基因检测、现代中药、智能机器人、3D打印、北斗卫星应用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重大产业项目。
10、建设国际金融枢纽:支持广州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区域性私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大宗商品区域交易中心,提升国际化水平;支持深圳依规发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加快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发挥中葡基金总部落户澳门的优势,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研究探索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
11、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1)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2)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3)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
(4)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支持珠海等市发挥各自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12、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大湾区内的银行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理财产品交叉代理销售业务。
(2)大湾区内的企业可按规定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管道。
(3)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管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
(4)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按规定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5)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6)支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7)不断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
(8)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
(9)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共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
13、教育方面有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鼓励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支持大湾区建设国际教育示范区,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和特色学院,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鼓励港澳青年到内地学校就读,对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就读的学生,实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交通、旅游门票等优惠政策等内容。支持珠三角九市借鉴港澳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的经验和做法,创造更具吸引力的引进人才环境,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在技术移民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展外籍创新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试点。支持大湾区建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拓宽国际人才招揽管道。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畅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管道,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更多便利等内容。
14、增强大湾区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居民文化素养与社会文明程度,共同塑造和丰富湾区人文精神内涵。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大力弘扬廉洁修身、勤勉尽责的廉洁文化,形成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向善向上的清风正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廉洁化风成俗。
15、大力发展湾区旅游:
(1)推进大湾区旅游发展,依托大湾区特色优势及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构建文化历史、休闲度假、养生保健、邮轮游艇等多元旅游产品体系,丰富粤港澳旅游精品路线,开发高铁“一程多站”旅游产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优化珠三角地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便利外国人在大湾区旅游观光。
(2)支持香港成为国际城市旅游枢纽及“一程多站”示范核心区,建设多元旅游平台。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在澳门成立大湾区城市旅游合作联盟,推进粤港澳共享区域旅游资源,构建大湾区旅游品牌,研发具有创意的旅游产品,共同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推动旅游休闲提质升级。有序推动香港、广州、深圳国际邮轮港建设,进一步增加国际班轮航线,探索研究简化邮轮、游艇及旅客出入境手续。逐步简化及放宽内地邮轮旅客的证件安排,研究探索内地邮轮旅客以过境方式赴港参与全部邮轮航程。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有效实施,加快完善软硬件设施,共同开发高端旅游项目。探索在合适区域建设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等内容。
16、完善区域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有利于港澳居民特别是内地学校毕业的港澳学生在珠三角九市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扩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鼓励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担任内地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研究推进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内地公务员工作。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港澳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为内地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并逐步推出更多试点项目及开放措施。
17、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发展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合作。完善港澳与内地间的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提高大湾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粤港澳食品安全合作,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制度。
18、探索推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交通等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加强跨境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探索澳门社会保险在大湾区内跨境使用,提高香港长者社会保障措施的可移植性。研究建立粤港澳跨境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合作。鼓励港澳与内地社会福利界加强合作,推进社会工作领域职业资格互认,加强粤港澳社工的专业培训交流。深化养老服务合作,支持港澳投资者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为港澳居民在广东养老创造便利条件。推进医养结合,建设一批区域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
19、深化粤港澳合作,进一步优化珠三角九市投资和营商环境,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共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新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1)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发挥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2)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系列协议,推动对港澳在金融、教育、法律及争议解决、航运、物流、铁路运输、电信、中医药、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实施特别开放措施,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在广东为港澳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好落实CEPA框架下对港澳开放措施。
(3)支持粤港澳加强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合作及人文交流。签署实施支持香港、澳门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安排,建立长效协调机制,推动落实重点任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澳门以适当方式与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开展合作。
20、共建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加快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中的试验示范作用,拓展港澳发展空间,推动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
来源:东莞时间网
【参考】
第一部分,是强化境内外市场开拓。简单说来,就是大力支持企业揽订单。包括大力推动“莞货全 球行”,扩大国际展会合作,着力迭加通关便利,加快壮大跨境电商,支持建设海外市场拓展中心, 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消费促进专项行动,支持小微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 8 条 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是强化综合成本压减。简单说来,就是控成本。包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用工 成本,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 4 条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是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说明企业稳周转。包括强力引导信贷资源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民 营企业,多方联动扶持企业转贷续贷,强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促进企业上市和稳健发展, 多措并举优化企业融资服务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是强化投资领域开放。包括放宽重点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准入,积极推广财政投资项目 社会代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鼓励社会办医办学,支持港澳台人才在莞创新创 业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是强化用地空间供给。包括稳定村(小区)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支持集体土地转国 有土地,创新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妥善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产业用地提高利 用率,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等 6 条具体措施。
第六部分是强化创新能力支撑 。包括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 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强化各类高层次 人才贡献奖励,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等 6 条具体措施。
第七部分是强化成长扩张扶持 。包括鼓励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建自主品牌,促进 “个转企、小升规”,鼓励市属资本战略参股,支持企业培育和引进技能人才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八部分是强化政务服务提升。 包括加快实现企业准入准营,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治理和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等 5 条具 体措施。
第九部分是强化企业家精神激发和保护。包括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非 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建立健全诚信践诺机制,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家健康成长,增强行业协会、 商会市场服务能力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十部分是强化政策执行落实。 包含实施亲清政商关系“五个一”工程 1 条具体措施。
【参考】
第一部分,是强化境内外市场开拓。简单说来,就是大力支持企业揽订单。包括大力推动“莞货全 球行”,扩大国际展会合作,着力迭加通关便利,加快壮大跨境电商,支持建设海外市场拓展中心, 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消费促进专项行动,支持小微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 8 条 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是强化综合成本压减。简单说来,就是控成本。包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用工 成本,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 4 条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是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说明企业稳周转。包括强力引导信贷资源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民 营企业,多方联动扶持企业转贷续贷,强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促进企业上市和稳健发展, 多措并举优化企业融资服务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是强化投资领域开放。包括放宽重点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准入,积极推广财政投资项目 社会代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鼓励社会办医办学,支持港澳台人才在莞创新创 业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是强化用地空间供给。包括稳定村(小区)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支持集体土地转国 有土地,创新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妥善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产业用地提高利 用率,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等 6 条具体措施。
第六部分是强化创新能力支撑 。包括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 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强化各类高层次 人才贡献奖励,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等 6 条具体措施。
第七部分是强化成长扩张扶持 。包括鼓励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建自主品牌,促进 “个转企、小升规”,鼓励市属资本战略参股,支持企业培育和引进技能人才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八部分是强化政务服务提升。 包括加快实现企业准入准营,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治理和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等 5 条具 体措施。
第九部分是强化企业家精神激发和保护。包括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非 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建立健全诚信践诺机制,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家健康成长,增强行业协会、 商会市场服务能力等 5 条具体措施。
第十部分是强化政策执行落实。 包含实施亲清政商关系“五个一”工程 1 条具体措施。
来源:广东省政府
【参考】
1、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省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 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 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 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 1%标准至 2020 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 9 个月 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 0.5 个百分点,实施至 2020 年底。 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省平均费率再下降 30%左右, 实施至 2020 年底。2018 至 2020 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 2017 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
2、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省内省外劳动力资源,全 省每年组织 500 场以上省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 200 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 支持外省(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通 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 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 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 800 元的补助。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 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分别奖 补 200 万元、100 万元。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 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分别奖 补 50 万元、20 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 2000 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 500 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 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 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 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省每年组织 200 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 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 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400 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
4、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 1 年延长至 2 年。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 3 人(含 3 人)以 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3 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 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 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 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扶贫办负责)
5、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 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 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 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 备后,按 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有关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对符合 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 30 万元、最长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 每人最高 3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 500 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 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 1 万元,范围扩大到 返乡创业人员。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 工程,每年培养 1 万人次,带动 6 万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 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加快推 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 孵化基地,各地级以上市按每个基地 10 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 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 责)
6、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 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的按每人 5000 元给予补贴。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 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 1500 元提高到 2000 元。离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2/3 给予补贴。将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 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 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 1000 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 100 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 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 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7、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各地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 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 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 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省每年补贴 25 万人次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公 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 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 30%。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 以上放宽至参保 1 年以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 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 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8、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 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 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 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 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 1000 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 3-6 个月技能培 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 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 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 500 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 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的,按每月不低于 200 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 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 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 按每人 400 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地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 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 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 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 2019 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 东分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9、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将就业见习补贴物件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 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 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 500 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 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 实际缴费额 2/3 的社保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 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 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5000 元给予临时 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 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
【参考】
1、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省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 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 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 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 1%标准至 2020 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 9 个月 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 0.5 个百分点,实施至 2020 年底。 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省平均费率再下降 30%左右, 实施至 2020 年底。2018 至 2020 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 2017 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
2、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省内省外劳动力资源,全 省每年组织 500 场以上省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 200 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 支持外省(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通 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 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 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 800 元的补助。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 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分别奖 补 200 万元、100 万元。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 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分别奖 补 50 万元、20 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 2000 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 500 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 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 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 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省每年组织 200 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 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 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400 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
4、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 1 年延长至 2 年。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 3 人(含 3 人)以 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3 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 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 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 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扶贫办负责)
5、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 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 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 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 备后,按 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有关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对符合 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 30 万元、最长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 每人最高 30 万元、贷款总额最高 300 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 500 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 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 1 万元,范围扩大到 返乡创业人员。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 工程,每年培养 1 万人次,带动 6 万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 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加快推 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 孵化基地,各地级以上市按每个基地 10 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 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 责)
6、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 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的按每人 5000 元给予补贴。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 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 1500 元提高到 2000 元。离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2/3 给予补贴。将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 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 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 1000 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 100 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 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 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7、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各地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 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 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 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省每年补贴 25 万人次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公 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 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 30%。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 以上放宽至参保 1 年以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 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 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8、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 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 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 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 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 1000 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 3-6 个月技能培 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 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 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 500 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 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的,按每月不低于 200 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 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 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 按每人 400 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地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 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 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 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 2019 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 东分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9、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将就业见习补贴物件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 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 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 500 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 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3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 实际缴费额 2/3 的社保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 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 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 5000 元给予临时 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 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
来源:东莞市滨海湾新区管委会
【参考】
1、虎门港综合保税区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这是东莞首个综合保税区,也是我市正式获批的第二 个国家级开发区。
2、获批后,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 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 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参考】
1、虎门港综合保税区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这是东莞首个综合保税区,也是我市正式获批的第二 个国家级开发区。
2、获批后,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 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 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来源:东莞市政府
【参考】
1、鼓励企业扎根发展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 版)》,进一步扩大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支持外国银行在东莞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 东莞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 51%。
(二)鼓励企业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 新投资鼓励类项目,新设立项目实际外资金额 3000-5000 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 万 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 100 万美元扶持 6 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 奖励。
(三)支持企业提升研发技术。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项目实际 投入的 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经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 构,市按照省 1:0.5 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完善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工作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 外资尤其是重大外资项目在莞投资的关键性问题。整合优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服务功能,加快 构建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进一步强化全市招商统筹,落实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个 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个月检查”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2、大力开展“莞货全球行”
(五)莞港共建国际合作网络。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窗口期,全面深化与香港贸发局、生产力 促进局、投资推广署等战略合作,利用其在海外的资源,共建国际经贸合作网络,推动东莞企业 走出去拓展新兴市场。进一步健全莞港联席会议制度,拓展莞港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联合香港贸发局和重点商协会等机构,举办系列经贸交流和走出去活动,推动两地产业联动和优势共享。
(六)扩大国际会展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欧洲等地区建立会展业合作,扩大合作展会 范围,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展会平台拓展新兴市场,以统一标识、统一形象打造“东莞制造”区域品 牌。进一步扩大《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覆盖面,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 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 50%予以支持,每家 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七)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品牌产品、 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 退税账户托管和商业保理等融资业务。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按企业 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 30%给予支持,对向 “一带一路”、美国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 10%的资助支持, 省市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 80 万元。
(八)支持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推动企业自主营销,与会展服务、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跨 界融合发展,拓宽营销管道,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探索创品牌拓内销的新模式,引导企业从 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对上一年度内销额(按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同比增长的外商投资企 业,按其新增内销额进行分档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 100 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对我市地 方财政贡献金额。
(九)争取 B2B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以我市获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契机,进一步争 取海关支持,争取 B2B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并将 B2B 纳入清单申报,与 B2C 零售出口享受同等 便利措施,推动生产制造半成品、零配件等产品的企业大力开拓 B2B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抢抓国 际市场的短单、散单,稳定企业产能。
(十)支持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支持迪拜、南非等地建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加快发展, 将经验复制推广至新兴市场较为成熟的地区以及国内重点城市,进一步打造“东莞制造”区域品牌, 拓宽莞货销售管道。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核准(委托),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在广东省以外设 立的境内外产品展销中心(实际展销 1000 平米以上),按场地租金每平方 50 元/月给予资助,每 年资助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给予 50%的一次性资助,每平方米最高资助 1000 元,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每个项目累计资助不超过 3 年。
(十一)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市场拓展中心。鼓励保税物流、跨境电商等供应链企业设立海外市场 拓展中心。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为我市 10 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境外 O2O 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年发 货量在 10 万票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对企业租赁海外市场拓展中心且租赁期 满一年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 25%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资助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二)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充分发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 和虎门港综合保税区获批等政策红利,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供应链龙头企业,拓展集采、直采配 套业务。进一步支持东莞港、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和中欧、中亚国际班列发展,构建 全面对接国际的物流大通道。
3、扩大重点商品进口
(十三)扩大汽车进口。进一步简化进口车准入政策,优化进口汽车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 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借鉴国际成熟交易模式,争取海关监管和通关便利,打造国际国内汽车市场集聚地。对于在我市注册的汽车进口贸易企业,每年进口汽车 500 辆以上的,超过部 分按每辆 1500 元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500 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 献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和属地镇街按 5:5 比例分担。
(十四)扩大生活消费品进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培育国内市场 总代理或区域代理商。积极推动跨境电商与国外消费品供货商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减少中间环节 和交易成本,扩大进口消费品采购。
(十五)扩大核心技术设备进口。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 进口,加大财税金融对重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支持,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 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设立鼓励进口专项资金,对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获得国家、 省进口贴息资金的项目,按照 1:0.2 的比例给予支持。
(十六)支持进口分销平台建设。依托东莞产能和区位优势,积极培育一批国际商品进口分销平 台,吸引各类贸易主体集聚,构建开放式、综合型的内外贸一体化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保税 监管优势,推动进口粮食、冻肉等指定口岸资质的申报,丰富口岸功能,提升与沿线国家的贸易 水平。
(十七)争取扩大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积极争取海关支持,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进口业务范围, 发展基于电商面向国内市场的进口货物贸易,探索依托东莞仓储、物流优势,通过电子商务手段 向国内销售分拨。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国际小包铁路邮运业务,打造华南跨境电商 国际铁路邮运起点,探索建立跨境电商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境内外跨境电商企业、海外转运商 及个人代购群体等提供集进口物流、清关及仓配于一体的全链条综合服务,为东莞构建跨境电子 商务新格局提供新管道。
4、强化重点企业服务
(十八)建立企业综合服务保障机制。搭建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合 作的信息引导和发布,为企业深入了解新兴市场的政治经济、规章制度、行业发展状况提供便利 管道,帮助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行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互认、国际转运自助通关、“智检口岸”等管理模式,全面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
(十九)支持企业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建立国际贸易摩擦法律专家库,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法律法 规。建立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与应对常态机制,说明企业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借助协会力量,指导 和协助行业商协会、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加强宣传培训、预警信息收集。
(二十)建立重点企业走访和动态监测机制。依托商务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建立贸易摩擦数据 模块,加强数据走势分析。加强各部门和市镇两级联动,建立重点企业贴身服务机制,定期走访 重点企业,与企业高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为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参考】
1、鼓励企业扎根发展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 版)》,进一步扩大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支持外国银行在东莞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 东莞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 51%。
(二)鼓励企业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 新投资鼓励类项目,新设立项目实际外资金额 3000-5000 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 万 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 100 万美元扶持 6 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 奖励。
(三)支持企业提升研发技术。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项目实际 投入的 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经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 构,市按照省 1:0.5 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完善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工作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 外资尤其是重大外资项目在莞投资的关键性问题。整合优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服务功能,加快 构建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进一步强化全市招商统筹,落实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个 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个月检查”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2、大力开展“莞货全球行”
(五)莞港共建国际合作网络。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窗口期,全面深化与香港贸发局、生产力 促进局、投资推广署等战略合作,利用其在海外的资源,共建国际经贸合作网络,推动东莞企业 走出去拓展新兴市场。进一步健全莞港联席会议制度,拓展莞港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联合香港贸发局和重点商协会等机构,举办系列经贸交流和走出去活动,推动两地产业联动和优势共享。
(六)扩大国际会展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欧洲等地区建立会展业合作,扩大合作展会 范围,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展会平台拓展新兴市场,以统一标识、统一形象打造“东莞制造”区域品 牌。进一步扩大《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覆盖面,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 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 50%予以支持,每家 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七)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品牌产品、 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 退税账户托管和商业保理等融资业务。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按企业 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 30%给予支持,对向 “一带一路”、美国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 10%的资助支持, 省市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 80 万元。
(八)支持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推动企业自主营销,与会展服务、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跨 界融合发展,拓宽营销管道,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探索创品牌拓内销的新模式,引导企业从 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对上一年度内销额(按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同比增长的外商投资企 业,按其新增内销额进行分档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 100 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对我市地 方财政贡献金额。
(九)争取 B2B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以我市获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契机,进一步争 取海关支持,争取 B2B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并将 B2B 纳入清单申报,与 B2C 零售出口享受同等 便利措施,推动生产制造半成品、零配件等产品的企业大力开拓 B2B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抢抓国 际市场的短单、散单,稳定企业产能。
(十)支持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支持迪拜、南非等地建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加快发展, 将经验复制推广至新兴市场较为成熟的地区以及国内重点城市,进一步打造“东莞制造”区域品牌, 拓宽莞货销售管道。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核准(委托),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在广东省以外设 立的境内外产品展销中心(实际展销 1000 平米以上),按场地租金每平方 50 元/月给予资助,每 年资助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给予 50%的一次性资助,每平方米最高资助 1000 元,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每个项目累计资助不超过 3 年。
(十一)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市场拓展中心。鼓励保税物流、跨境电商等供应链企业设立海外市场 拓展中心。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为我市 10 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境外 O2O 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年发 货量在 10 万票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对企业租赁海外市场拓展中心且租赁期 满一年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 25%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资助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二)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充分发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 和虎门港综合保税区获批等政策红利,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供应链龙头企业,拓展集采、直采配 套业务。进一步支持东莞港、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和中欧、中亚国际班列发展,构建 全面对接国际的物流大通道。
3、扩大重点商品进口
(十三)扩大汽车进口。进一步简化进口车准入政策,优化进口汽车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 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借鉴国际成熟交易模式,争取海关监管和通关便利,打造国际国内汽车市场集聚地。对于在我市注册的汽车进口贸易企业,每年进口汽车 500 辆以上的,超过部 分按每辆 1500 元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500 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 献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和属地镇街按 5:5 比例分担。
(十四)扩大生活消费品进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培育国内市场 总代理或区域代理商。积极推动跨境电商与国外消费品供货商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减少中间环节 和交易成本,扩大进口消费品采购。
(十五)扩大核心技术设备进口。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 进口,加大财税金融对重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支持,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 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设立鼓励进口专项资金,对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获得国家、 省进口贴息资金的项目,按照 1:0.2 的比例给予支持。
(十六)支持进口分销平台建设。依托东莞产能和区位优势,积极培育一批国际商品进口分销平 台,吸引各类贸易主体集聚,构建开放式、综合型的内外贸一体化商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保税 监管优势,推动进口粮食、冻肉等指定口岸资质的申报,丰富口岸功能,提升与沿线国家的贸易 水平。
(十七)争取扩大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积极争取海关支持,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进口业务范围, 发展基于电商面向国内市场的进口货物贸易,探索依托东莞仓储、物流优势,通过电子商务手段 向国内销售分拨。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国际小包铁路邮运业务,打造华南跨境电商 国际铁路邮运起点,探索建立跨境电商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境内外跨境电商企业、海外转运商 及个人代购群体等提供集进口物流、清关及仓配于一体的全链条综合服务,为东莞构建跨境电子 商务新格局提供新管道。
4、强化重点企业服务
(十八)建立企业综合服务保障机制。搭建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合 作的信息引导和发布,为企业深入了解新兴市场的政治经济、规章制度、行业发展状况提供便利 管道,帮助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行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互认、国际转运自助通关、“智检口岸”等管理模式,全面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
(十九)支持企业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建立国际贸易摩擦法律专家库,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法律法 规。建立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与应对常态机制,说明企业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借助协会力量,指导 和协助行业商协会、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加强宣传培训、预警信息收集。
(二十)建立重点企业走访和动态监测机制。依托商务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建立贸易摩擦数据 模块,加强数据走势分析。加强各部门和市镇两级联动,建立重点企业贴身服务机制,定期走访 重点企业,与企业高层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为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来源: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
1、10 月 29 日,经国家司法部律师工作局核准并备案,简化版香港公证文书在港莞两地正式启用, 这标志着广东省东莞市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突破,并为全省、全国推进公证文书简化改革提供样 板。
2、简化版香港公证文书以便民高效为原则,对香港公司在莞投资文书实施简化,投资方有权签字 8 人的证明无需附周年申报文件等资料,最大程度的压减证明文件。同时,工商、司法、商务、公安、 法制、 港澳事务、金融、卫生、人行等用证部门统一做法,确保简化版公证文书在我市各相关领 域通行有效,实现单点突破、全面优化的改革效果,为港资企业在莞投资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参考】
1、10 月 29 日,经国家司法部律师工作局核准并备案,简化版香港公证文书在港莞两地正式启用, 这标志着广东省东莞市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突破,并为全省、全国推进公证文书简化改革提供样 板。
2、简化版香港公证文书以便民高效为原则,对香港公司在莞投资文书实施简化,投资方有权签字 8 人的证明无需附周年申报文件等资料,最大程度的压减证明文件。同时,工商、司法、商务、公安、 法制、 港澳事务、金融、卫生、人行等用证部门统一做法,确保简化版公证文书在我市各相关领 域通行有效,实现单点突破、全面优化的改革效果,为港资企业在莞投资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来源: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
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 准地址”进行申报: 1、市场主体住所为独立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已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使用微信扫描门牌左下 角的二维码,系统自动弹出“东莞市标准地址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前位置”显示的标准地址信息申 报。房屋建筑有内部房间的,按“标准地址+xxx 室”申报,具体地址和房间编号可通过“东莞红盾资 讯网”、“东莞工商”微信公众号中的“标准地址查询”栏目查询。若经查询,“标准地址+xxx 室”不存在 的,窗口不予受理。通过“东莞全程电子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的,在系统内选填标准地址。
2、市场主体所在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未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或对门牌下级房间地址信息遗 漏编制或不明确的,群众可电话联系房屋建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获取对应的标准地址信息, 公安机关自接收群众申请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期间公安机关需现场核实的,申请人 应予以配合。
【参考】
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 准地址”进行申报: 1、市场主体住所为独立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已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使用微信扫描门牌左下 角的二维码,系统自动弹出“东莞市标准地址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前位置”显示的标准地址信息申 报。房屋建筑有内部房间的,按“标准地址+xxx 室”申报,具体地址和房间编号可通过“东莞红盾资 讯网”、“东莞工商”微信公众号中的“标准地址查询”栏目查询。若经查询,“标准地址+xxx 室”不存在 的,窗口不予受理。通过“东莞全程电子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的,在系统内选填标准地址。
2、市场主体所在房屋建筑(或临街商铺)未安装二维码门楼牌的,或对门牌下级房间地址信息遗 漏编制或不明确的,群众可电话联系房屋建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获取对应的标准地址信息, 公安机关自接收群众申请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期间公安机关需现场核实的,申请人 应予以配合。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参考】
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将于今年 12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广东省人 才优粤卡网上申办平台(网址:http://yyk.gdrc.gov.cn)已经正式上线,提供人才优粤卡申领、 自助办理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多项人才公共服务,实现“一网通办”。
2、人才优粤卡分为 A 卡和 B 卡,有效期最长为 5 年,既面向来粤或在粤工作的科技领军人才、 文化艺术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也面向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技能人才、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 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其中,符合申领人才优粤卡 A 卡条件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 制;符合申领人才优粤卡 B 卡条件的人才,需是外国国籍、港澳台籍或定居在国外并具有中国国 籍。
3、持卡人可凭卡在落户、购房购车、社保、子女入学、贷款、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例 如,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持卡人可按照相 关规定在我省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按规定免费入住我省人才驿站;子女可入读公办中 小学、幼儿园,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居住, 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偶、子 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 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参考】
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将于今年 12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广东省人 才优粤卡网上申办平台(网址:http://yyk.gdrc.gov.cn)已经正式上线,提供人才优粤卡申领、 自助办理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多项人才公共服务,实现“一网通办”。
2、人才优粤卡分为 A 卡和 B 卡,有效期最长为 5 年,既面向来粤或在粤工作的科技领军人才、 文化艺术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也面向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技能人才、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 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其中,符合申领人才优粤卡 A 卡条件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 制;符合申领人才优粤卡 B 卡条件的人才,需是外国国籍、港澳台籍或定居在国外并具有中国国 籍。
3、持卡人可凭卡在落户、购房购车、社保、子女入学、贷款、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例 如,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持卡人可按照相 关规定在我省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按规定免费入住我省人才驿站;子女可入读公办中 小学、幼儿园,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居住, 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偶、子 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指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 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3 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纳入东莞综试区的出口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享 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推进简化申报。推进《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署 监函〔2016〕163 号)相关制度落实。实行跨境电子商务全程通关无纸化、强化通关协作,实现 跨境电子商务一点接入、一次递交、统一回馈,提升通关效率。实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简化申报、 清单核放、汇总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不涉及征退税及许可证件管理、限额内的 B2C 出口 商品按照《进出口税则》4 位税号申报;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商品《申报清单》 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经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电子商务企业不再进行汇总申报,按《申 报清单》汇总统计。
3、创新担保和退货流程。实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电子商务企 业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海关提交银行税款保函或者保证金,海关定期对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商品税款 集中汇总缴纳,税款由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代扣代缴。实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退换货管理 的创新流程,解决消费者退货问题。
4、重点推动在制造企业发展企业对企业(B2B)业务方面先行先试。通过支持鼓励平台注册、网 路流量导入等方式,促进制造企业触网交易。对首次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税务、外汇业务的 制造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内生动能。支持行业协会引导会 员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创新和监管创新。鼓励企业开展直购进口、保税进口等跨境电子商务交 易模式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和统计标准,重点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 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推动打造线 上信息核查库,强化风险防控。
6、创新进口业务模式。积极争取在东莞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 中心(B 型)开展“保税电子商务 1210”进口,1210 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暂不验核通关单,暂 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列表》中化妆品等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积极开展“保税+实体新零售”新业务创新,探索建立适应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7、创新跨境支付服务。允许东莞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不占用个人 年度便利化结售汇额度;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 民币业务产品,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2、推进简化申报。推进《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署 监函〔2016〕163 号)相关制度落实。实行跨境电子商务全程通关无纸化、强化通关协作,实现 跨境电子商务一点接入、一次递交、统一回馈,提升通关效率。实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简化申报、 清单核放、汇总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不涉及征退税及许可证件管理、限额内的 B2C 出口 商品按照《进出口税则》4 位税号申报;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商品《申报清单》 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经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电子商务企业不再进行汇总申报,按《申 报清单》汇总统计。
3、创新担保和退货流程。实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电子商务企 业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海关提交银行税款保函或者保证金,海关定期对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商品税款 集中汇总缴纳,税款由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代扣代缴。实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退换货管理 的创新流程,解决消费者退货问题。
4、重点推动在制造企业发展企业对企业(B2B)业务方面先行先试。通过支持鼓励平台注册、网 路流量导入等方式,促进制造企业触网交易。对首次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税务、外汇业务的 制造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内生动能。支持行业协会引导会 员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创新和监管创新。鼓励企业开展直购进口、保税进口等跨境电子商务交 易模式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和统计标准,重点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 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推动打造线 上信息核查库,强化风险防控。
6、创新进口业务模式。积极争取在东莞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 中心(B 型)开展“保税电子商务 1210”进口,1210 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暂不验核通关单,暂 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列表》中化妆品等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积极开展“保税+实体新零售”新业务创新,探索建立适应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7、创新跨境支付服务。允许东莞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不占用个人 年度便利化结售汇额度;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 民币业务产品,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参考】
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在莞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黄牌或红牌;企业若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 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
3、遴选目标重点为我市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企业类型分为成长类和规模类。规模类企业 2018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且其 2018 年度 税收贡献、营业收入增长和税收增长分别不低于 200 万元、15%和 10%,利润总额为正数;成长 类企业 2018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足 2 亿元,且其 2018 年度税收贡献、营业收入增 长和税收增长分别不低于 100 万元、20%和 15%,利润总额为正数。对于 2018 年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且自愿申报名誉试点企业的,其税收贡献和利润应为正增长。申报企业 2018 年营业收 入低于 5000 万元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5、具有良好发展基础,所在产业发展前景好,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有明确可行的倍 增方案,倍增意愿强烈。
6、具备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兼并重组、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等六大成长驱动因 素的一项或多项。另外,如企业具备其他符合集约型经济发展的创新性要素,同样可视作具备成 长驱动因素。
【参考】
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在莞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黄牌或红牌;企业若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 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
3、遴选目标重点为我市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企业类型分为成长类和规模类。规模类企业 2018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且其 2018 年度 税收贡献、营业收入增长和税收增长分别不低于 200 万元、15%和 10%,利润总额为正数;成长 类企业 2018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足 2 亿元,且其 2018 年度税收贡献、营业收入增 长和税收增长分别不低于 100 万元、20%和 15%,利润总额为正数。对于 2018 年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且自愿申报名誉试点企业的,其税收贡献和利润应为正增长。申报企业 2018 年营业收 入低于 5000 万元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5、具有良好发展基础,所在产业发展前景好,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有明确可行的倍 增方案,倍增意愿强烈。
6、具备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兼并重组、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等六大成长驱动因 素的一项或多项。另外,如企业具备其他符合集约型经济发展的创新性要素,同样可视作具备成 长驱动因素。
来源:央视网
【参考】
1、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 理手续,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 5 个工作日内。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落实工程建设专 案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2、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
3、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4、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 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受益面。
5、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 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
6、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 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7、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 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8、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 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 影响。
9、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10、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 展中的困难。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适时出台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 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参考】
1、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 理手续,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 5 个工作日内。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落实工程建设专 案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2、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
3、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4、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 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受益面。
5、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 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
6、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 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7、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 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8、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 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 影响。
9、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10、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 展中的困难。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适时出台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 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来源:新浪财经
【参考】
广东银监局出台《关于广东银行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针对广东制造业大省、外贸大省实际,强调稳定制造业贷款规模,稳定外贸企业发 展,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支持力度,对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优质外 贸企业,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 资,提升外贸综合金融服务质效。
2、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负担。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重点加强对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 2 合成本水平。要求银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 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 周转成本。引导银行业通过清理收费、压缩融资链条、创新金融产品、改进考核等方式, 为企业再降低一定规模的融资成本。
【参考】
广东银监局出台《关于广东银行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针对广东制造业大省、外贸大省实际,强调稳定制造业贷款规模,稳定外贸企业发 展,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支持力度,对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优质外 贸企业,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 资,提升外贸综合金融服务质效。
2、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负担。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重点加强对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 2 合成本水平。要求银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 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 周转成本。引导银行业通过清理收费、压缩融资链条、创新金融产品、改进考核等方式, 为企业再降低一定规模的融资成本。
来源: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同意,东莞商标受理窗口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正式 启动运行,东莞也成为全省首个获批设立商标受理窗口的地级市,东莞商标受理窗口设 立后,东莞市及周边地区企业可就近在东莞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业务,大幅度缩短企业申 请注册商标时间,提升注册便利度。而且,受理窗口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 只代收商标注册官费,没有任何额外的费用,减轻了企业的经营负担。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授予的权限,东莞商标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 人直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国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以及国外(包 括港澳台)的自然人等申请人直接向窗口提交的申请。其中国内申请的自然人必须是从 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身份申请和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自然人,其他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不予受理。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申请、外国及 港、澳、台地区公司的商标申请不在本窗口受理范围内。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质 押、许可备案等其他业务不属受理范围。
3、窗口地址:东莞市南城东莞大道东莞市工商局一楼;咨询电话:0769-26986518。
【参考】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同意,东莞商标受理窗口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正式 启动运行,东莞也成为全省首个获批设立商标受理窗口的地级市,东莞商标受理窗口设 立后,东莞市及周边地区企业可就近在东莞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业务,大幅度缩短企业申 请注册商标时间,提升注册便利度。而且,受理窗口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 只代收商标注册官费,没有任何额外的费用,减轻了企业的经营负担。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授予的权限,东莞商标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 人直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国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以及国外(包 括港澳台)的自然人等申请人直接向窗口提交的申请。其中国内申请的自然人必须是从 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身份申请和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自然人,其他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不予受理。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申请、外国及 港、澳、台地区公司的商标申请不在本窗口受理范围内。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质 押、许可备案等其他业务不属受理范围。
3、窗口地址:东莞市南城东莞大道东莞市工商局一楼;咨询电话:0769-26986518。
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考】
1、申报范围:
(1)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 省级财政资金按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三种方式支持企业实施提质增效、设 备更新、智慧化改造等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选择一个支持方式 进行申报。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 省财政将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项目建设。
(3)企业每个专题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申报方式及截止时间: 项目入库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项目单位登陆“智造东莞”网(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非“智造 东莞”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用户)。网上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按照申 报指南要求将书面申报数据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参考】
1、申报范围:
(1)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 省级财政资金按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三种方式支持企业实施提质增效、设 备更新、智慧化改造等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选择一个支持方式 进行申报。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 省财政将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项目建设。
(3)企业每个专题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申报方式及截止时间: 项目入库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项目单位登陆“智造东莞”网(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非“智造 东莞”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用户)。网上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按照申 报指南要求将书面申报数据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考】
1、申报对象:东莞市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慧装 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 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2、资助方式及标准:
(1)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10%给予 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及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 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2)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20%给 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400 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 比例执行。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3、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站 (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非“智造东莞”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 册为用户。
4、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登记成立,并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投产,企 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3)项目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实施;
(4)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 500 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 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5)2016 年 3 月 26 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 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 5 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 3 次以上 1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 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 号)等相关档的限制性条款。 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
(6)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参考】
1、申报对象:东莞市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慧装 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 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2、资助方式及标准:
(1)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10%给予 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及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 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2)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20%给 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400 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 比例执行。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3、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站 (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非“智造东莞”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 册为用户。
4、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登记成立,并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投产,企 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3)项目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实施;
(4)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 500 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 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5)2016 年 3 月 26 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 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 5 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 3 次以上 1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 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 号)等相关档的限制性条款。 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
(6)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来源:南方网
【参考】
1、对比其他口岸,港珠澳大桥通行车辆指标大幅降低了申请条件,并扩大了申办对象 范围;
2、港珠澳大桥开通后,以往已经获批的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和深圳湾口岸的粤港两 地车,可以免加签直接行走大桥(暂定期限为两年);
3、为方便当事人办理上述业务,广东公安交警部门还协调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 港和深圳的回乡证办理大厅设置了办理点,提供指标申请、车辆检验等全程办理服务。 当事人也可通过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务服务网申请;
4、对香港经大桥口岸入出内地车辆,凡是符合内地 6 年免检政策的车型和条件,同样 享受该优惠政策;
5、为大桥口岸车辆准备专门号段,并为当事人提供车辆号牌 50 选 1 机会等。
6、推出了“粤港澳直通车”小程序,可办理港澳直通车变更、牌证补换(补(换)领机 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指标停驶等业务。当事人填写相关资料并下单后,邮政工作 人员将会安排上门收取数据,办理完成后再将文书数据回寄给用户,足不出户,就能 完成粤港澳直通车业务的办理。
【参考】
1、对比其他口岸,港珠澳大桥通行车辆指标大幅降低了申请条件,并扩大了申办对象 范围;
2、港珠澳大桥开通后,以往已经获批的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和深圳湾口岸的粤港两 地车,可以免加签直接行走大桥(暂定期限为两年);
3、为方便当事人办理上述业务,广东公安交警部门还协调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 港和深圳的回乡证办理大厅设置了办理点,提供指标申请、车辆检验等全程办理服务。 当事人也可通过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务服务网申请;
4、对香港经大桥口岸入出内地车辆,凡是符合内地 6 年免检政策的车型和条件,同样 享受该优惠政策;
5、为大桥口岸车辆准备专门号段,并为当事人提供车辆号牌 50 选 1 机会等。
6、推出了“粤港澳直通车”小程序,可办理港澳直通车变更、牌证补换(补(换)领机 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指标停驶等业务。当事人填写相关资料并下单后,邮政工作 人员将会安排上门收取数据,办理完成后再将文书数据回寄给用户,足不出户,就能 完成粤港澳直通车业务的办理。
来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 11 月 10 日起在全省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2、截至 2018 年 9 月底,试点地区累计办理业务量 4.5 万笔,居全国首位,惠及企业 4.2 万户,申请材料平均压减 9.6%,办理时限平均压减 36.5%;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 性交易成本,推动了一批涉企行政审批减放转优,全省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增长,持续激 发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参考】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 11 月 10 日起在全省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2、截至 2018 年 9 月底,试点地区累计办理业务量 4.5 万笔,居全国首位,惠及企业 4.2 万户,申请材料平均压减 9.6%,办理时限平均压减 36.5%;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 性交易成本,推动了一批涉企行政审批减放转优,全省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增长,持续激 发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