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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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政府

【参考】

1、全省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5.4%、3%和18%。

2、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3、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包括加快城市建成区域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地要制定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制定搬迁工作方案,启动中石化广州分公司搬迁工作。

4、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推动100个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创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

5、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
来源:南方日报

【参考】

全市已累计清理“散乱污”企业13073家,其中关停取缔9553家,整治改造3520家。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参考】

1、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

2、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1)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2)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制定、调整和发布具体名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分级审批办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

1、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2、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3、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5、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6、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7、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9、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0、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11、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来源:省环保厅

【参考】

1、落实工业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产生和使用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 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 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产生、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分类管理制、 申报登记制、规范贮存制、转移合同制,确保守法经营,安全处置,规范管理。 

2、明晰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 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GB 5085 鉴别标准和 GB 5086 及 GB/T15555 鉴别 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指针解释,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等主要类别以及其它废 物。 

3、自觉履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 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 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如实申 报正常作业条件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以 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报、谎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应于每年 3 月 1 日前网上申报登记上一年度的信息,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依法申报固体 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交接、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年产生、利用、处置量 100 吨及以 上的,应于每季度的 10 日前网上申报登记上一季度的信息。申报企业要签署承诺书,依法向县级 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信息,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严格落实工业企业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业企业对其产生的所有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在充分考 虑自身经济、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应加强技术改造,通过 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清洁生产等方法,实施原料替代、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等措施,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促进工业企业从源头减量。 

5、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 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 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 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 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6、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中年产 5000 吨及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鼓励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进 行消纳。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固体废物产生者不能 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 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必须签订合同委托处置,并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由产废单位交给具有处 理处置相应固体废物能力的单位处理处置,不得非法交易、非法转移、随意倾倒。受委托者应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者应当对 受委托者进行延伸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 要求。要建立转移、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转移、接收、处置等情况,规范保存台账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往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的,还需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的入场条件或要求。

8、加强固体废物运输监管。承担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完善工业固体废 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准入制度、承运责任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 船舶等,应按要求采用封闭运输工具、配备定位系统、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和电子锁等转移监管设 施;如实记录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实时登记废物出入库、交接、流转等情况, 建立健全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有条件时应将车辆 GPS 信息与当 地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监督。

9、完善视频监控管理。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 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 号)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利用量达 100 吨及以上的产生单位以及所有处置(填埋、焚烧)单位,应在装卸点、贮存场所、处置点、废物 出入厂门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全省固废管理信息平台联网,规范保存信息,实现废物流转资 讯“可追溯”。所有处置单位和年产 5000 吨及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 2019 年 6 月底前 率先全面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10、规范转移审批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来源:广东省人大

【参考】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其中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制定应急预案,并为限制机动车行驶、企业停产停业、学校停课提供法律依据。该条例将于明年 3 月起施行: 

​1、省、市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排污单位管控 列表,明确污染物减排比例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2、当面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 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 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和露天烧烤、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增加洒水频次等相应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

【参考】

1、东莞市大气办制定了《东莞市 2018 年臭氧污染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市范围 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臭氧污染防控专项行动,南城、东城、莞城、万江、寮步、厚街、 大岭山、高埗、石碣、长安、虎门等 11 个镇街被列为重点控制区,家具制造、金属 表面涂装、制鞋等涉 VOCs 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2、全市家具制造、金属表面涂装、制鞋等对臭氧生成影响较大的涉 VOCs 排放行业 实施错峰生产,10 月-11 月期间,每天 10:00-16:00 涉 VOCs 工序全部停止生产。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参考】

集中整治时间段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

1、整治范围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即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 7 企业 (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不符合国家 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 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 点、工业小作坊;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 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2、采取关停、搬迁、整改等措施,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为整治原则,切实维护生 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严 肃查处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 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 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加强排污监管,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 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 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或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 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或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同时,建立综合整治列表,加强信息公开,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管道, 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3、今年完成整治列表任务的 50%,明年 6 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工作列表确定的 任务。对整治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县(区)政府参照《方案》要 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列表,进行集中整治,确保明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参考】

1、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 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 保护税。

2、税收减免: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 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 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3、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国家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 测数据数据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 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 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来源:东莞日报

【参考】

1、11 月 5 日,东莞市环保局出动多路执法人员,对全市 5 个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地毯 式污染源清查行动。本次行动是环保局“利剑三号”专项行动的第一站,此次专项行动 共出动 130 多名环保执法人员,累计对 240 家企业进行清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问题 的企业有 161 家。

2、“利剑三号”行动将持续到 2019 年初,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市环保局将根据全市 既定的范围逐一开展清查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分类造册、建立 整治清单,根据职责移交给责任镇街和单位跟进整治,为进一步建立问题台账、建立 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来源:东莞阳光网

【参考】

《东莞市淘汰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企业工作方案》已获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给各镇 街(园区),并发布了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名单,明确规定对全市 113 家高污染高排 放企业进行分类分批淘汰整治:

1、全市登记在册的燃煤工业企业和高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纳入淘汰整治工作范 围。其主要特点是“两高”,生产作业时排放的污染物多且浓度高,对环境污染程度高。 对于“两高”企业实施分类分批改造整治,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承诺在限期 全面完成改造提升的企业,可予以保留;对核实为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关停关闭, 限期拆除动力装置。同时,对未列入统计范围的“小乱散”企业,由镇街组织深入排查, 市有关部门协同执法清理,坚决予以关停。

2、对于承诺在限期内完成燃煤设备改造、实现原煤消费量压减目标的企业,以及承 诺在限期内单位 VOCs 排放工业增加值(即工业增加值/VOCs 排放量)不低于 30 万 元/吨的企业,可予以保留;对于未作出改造承诺的企业,列入淘汰计划,由镇街政府 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手段,倒逼企业进行提标改造,或者淘汰退出。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参考】

1、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 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2、2020 年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扩大排 污许可证覆盖范围,一是增加了管理要素,新增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其他要素根据法 律规定增加;二是扩大了领域覆盖范围,增加了对向管辖海域排污的管理;三是完善 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并增加登记管理类别及相关内容;

3、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证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应当公开的信息;

4、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程序、时间、以及审核要求;

5、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浓度;

6、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中的环境管理要求: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 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排放口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2)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时段对排污设施或工艺采取禁止或限制 排放的要求;

(3)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涉及土壤污染和地下水的, 还应当包括相应环境管理要求;

(4)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义务。

7、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 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淘汰产业目录的落后工艺 装备和产品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与计划淘汰期限保持一致。

8、自行监测: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 测、计量认证等规定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 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 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3)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进行检查、修复、记录 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