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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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参考】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档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两部门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3、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扩大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档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档规定的税收政策。

3、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档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档规定的税收政策。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2、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行业惩戒;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根据《会计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本次共修订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6张窗体及填表说明。

2、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数据。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4、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1、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5、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6、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7、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考】

1、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2)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这都比原来认定的标准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我们根据有关的资料进行了测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其中,民营企业占98%。在税率优惠方面,按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采用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3)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投资额的70%可以拿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把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2、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实质性减税。

3、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居民税负。

4、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同时,清理规范收费,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参考】

1、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2、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5、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6、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3、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二)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4、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一)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6、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9、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四种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2、并要求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一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要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任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4、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要求“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3、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4)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5、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 ITS)网页端和手机端 已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上线,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 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1、ITS 网页端登陆网址:https://its.etax-gd.gov.cn 

2、ITS 手机端下载:扫描“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二维码下载
来源:财政部
 
【参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三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通知》第 二条第(一)项第 1 目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 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2、《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 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 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如果境外 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 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帐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帐户转入被投资 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 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帐 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3、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至 2018 年 1 月 1 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 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 号等可适用 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 号第五条 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 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

2、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 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 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 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 缴。 

​3、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 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 

4、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数据报送。2018 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 20 项涉税证明 事项。2019 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 25%以上。

5、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 年底前,实现 50%以上涉税事项 一次办结;2019 年底前,实现 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6、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18 年再压缩 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速工作。 

7、丰富多元化缴退库方式,税务总局积极研究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从 事个体经营的民营纳税人办理缴款提供便利;尽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 

8、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一步落实好与 110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税收协议,积极与主要 投资地国家和地区开展税收协议谈签,通过税收协议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 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避免重复征税。 

9、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 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说明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0、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 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来源:财政部
 
【参考】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2、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1)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 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 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 后走逃(失联)的。 

​(2)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 30 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 30 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 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3、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 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 D 级的惩戒措 施。
来源:财政部
 
目录: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 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参考】

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 5%至 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 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 5 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 款多退少补: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 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 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国务院
 
【参考】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 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 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 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2)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 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 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 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4、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 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来源:国税总局
 
【参考】

1、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 4 项收入,按年计税。

2、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 除。 

(1)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 3 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 每孩每月 1000 元标准扣除。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 400 元 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 3600 元 的标准扣除。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 过 1.5 万元部分,在每年 8 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 1000 元的标准 扣除。 

(3)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 800 元、1100 元、1500 元的标准扣除。

(4)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 1000 元。

3、扩大扣除范围:

(1)将技工教育纳入了子女教育扣除范围。 

(2)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由纳税人本人扩大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将扣除限额由 6 万元 提高到 8 万元。 

(3)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房 方按月扣除 1000 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扣除 500 元。

​ (4)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将第一档城市的扣除标准由每月 1200 元提高到 1500 元;将 第二档城市扣除标准由原来的 1000 元提高到 1100 元;第三档城市维持 800 元的标准不变。
来源:财政部
 
【参考】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 706 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新增对杂粕和部分药品生产原料 实施零关税,适当降低棉花滑准税和部分毛皮进口暂定税率等。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化肥、磷灰石、铁矿砂、矿渣、煤焦油、木浆等 94 项商品不再征 收出口关税。 

3、2019 年我国对原产于 23 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议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 新西兰、秘鲁等自贸协议以及亚太贸易协议。 

​4、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对 298 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四步降税,同时对部分资 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作相应调整。 
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与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广东省公安厅、海关总 署广东分署、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部署了广东省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 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此次联合开展两年专项行动,是广东省四部门贯彻落 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部署的重要举措,将通过 两年时间集中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打击行动,对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 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开展打击和震慑,以更加有 力有效的措施筑牢监管堤坝,以更加严厉严格的手段净化税收秩序,推动形成良性互 动、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1. 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 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 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 60%”。

2. 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 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 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 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 关数据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数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定调整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 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 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二)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 纸化退税申报。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 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备案、实地核 查、代办退税发票开具、退税信息传递等工作,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二)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防范业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 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 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 件、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 足退税申报条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 (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第五条第一项第 3 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 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 1 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的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参考】

1、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 退税率提高至 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 税率提高至 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0%。

2、取消豆粕出口退税。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 23040010、23040090 的产品。

3、除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 15%的,出口退税率 提高至 16%;原出口退税率为 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0%;原出口退税率为 5% 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