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政策
许多厂商会会员已经在内地开展业务。我们定期搜集各种可能影响业界的最新发展和政策消息,并适时向会员通报,让他们掌握情况,及早应对。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参考】
1、创新科技署今日(7月29日)至9月13日接受2019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的申请。
2、资助计划于2004年推出,资助粤港应用研发项目,以鼓励两地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强合作,并提升大珠三角地区产业的科技水平。深圳市政府翌年加入计划。
3、计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项目由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供香港机构申请;第二类项目由内地相关单位资助,供内地机构申请;第三类项目则由粤港或深港两地政府联合资助,香港和内地机构可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内地相关部门申请。
4、今年第一类和第三类项目分别涉及33个和32个科技范畴,该些范畴均配合产业发展需要,并能促进大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
5、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详情载于创新及科技基金网页。如有查询,请联络基金秘书处(电话:3655 5678;电邮:enquiry@itf.gov.hk)。
【参考】
1、创新科技署今日(7月29日)至9月13日接受2019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的申请。
2、资助计划于2004年推出,资助粤港应用研发项目,以鼓励两地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强合作,并提升大珠三角地区产业的科技水平。深圳市政府翌年加入计划。
3、计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项目由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供香港机构申请;第二类项目由内地相关单位资助,供内地机构申请;第三类项目则由粤港或深港两地政府联合资助,香港和内地机构可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内地相关部门申请。
4、今年第一类和第三类项目分别涉及33个和32个科技范畴,该些范畴均配合产业发展需要,并能促进大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
5、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详情载于创新及科技基金网页。如有查询,请联络基金秘书处(电话:3655 5678;电邮:enquiry@itf.gov.hk)。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第25号令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第26号令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2019年第27号令
1. 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扩大对外开放
本次修订一是在交通运输、增值电信、基础设施、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领域均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二是负面清单只减少、不新增限制。三是通过内外资统一监管能够防范风险的不列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本的负面清单相应废止。
主要变化:
(一)推进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二)放宽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准入。农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
(三)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试验田”作用。2018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演出经纪机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开放措施推向全国。本次修订,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列表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先行先试。
2. 鼓励范围的解读
2019年版鼓励目录包括两个子目录: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适用用于全国,是外商投资产业促进政策。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主要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是外商投资区域促进政策。
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
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配套的鼓励类政策,继续适用2019年鼓励目录。主要包括:一是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实行免征关税政策;二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单独针对外资设置准入限制。4. 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土地等优惠待遇。
来源:广东金融网
【参考】
1、建立广东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破解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依托「数字政府」,平台对广东1100万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企业画像。通过风险评估和画像,可以对中小企业真实状况进行描述。目前技术平台搭建已经完成,正进行试运行并放出了第一笔贷款,计划在今年9月上线。
2、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在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
(2)提出了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中小企业;鼓励贸易融资支持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
(3)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3、推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改进服务:
(1)创新中小企业用款还款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续贷、过桥难题;
(2)建立对中小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4、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间接融资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疏通中小企业融资堵点。
【参考】
1、建立广东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破解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依托「数字政府」,平台对广东1100万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企业画像。通过风险评估和画像,可以对中小企业真实状况进行描述。目前技术平台搭建已经完成,正进行试运行并放出了第一笔贷款,计划在今年9月上线。
2、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在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
(2)提出了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中小企业;鼓励贸易融资支持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
(3)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3、推动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改进服务:
(1)创新中小企业用款还款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的续贷、过桥难题;
(2)建立对中小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4、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间接融资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疏通中小企业融资堵点。
来源: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考】
1、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根据“随时网上申报”的原则,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www.fsfczj.gov.cn)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成功填报申报材料后,通过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各镇(街道)经促局初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
2、扶持原则:
(1)普惠性分配原则。采取普惠性评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全面扶持。
(2)事后补助。单个项目购置机器人费用总额不低于2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机器人项目,首期支付款项加上已支付租金的金额占机器人设备购置总额比例不低于30%。机器人购置时间: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自有资金购置的,以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所开具的发票时间为准。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以设备供货商开具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全额发票的最后一期发票时间为准。
(3)补助比例。对于购置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12%给予事后补助。对于购置非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8%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若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全部均为佛山市企业生产的,则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3、申报条件:
(1)在佛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三地合一”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2)购置的机器人为在工业制造业企业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程序设计、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3)机器人设备已到位并投入生产使用。机器人设备应在申报企业中使用,使用地在佛山市。
(4)申请补助的机器人设备未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同类性质的扶持。单个企业在单个申报年度只能申报1次。申请补助的机器人设备所涉及的项目近3年内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已申报还未通报结果的须说明情况。
(5)已获得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立项的机器人设备,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参考】
1、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根据“随时网上申报”的原则,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www.fsfczj.gov.cn)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成功填报申报材料后,通过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各镇(街道)经促局初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
2、扶持原则:
(1)普惠性分配原则。采取普惠性评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全面扶持。
(2)事后补助。单个项目购置机器人费用总额不低于2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机器人项目,首期支付款项加上已支付租金的金额占机器人设备购置总额比例不低于30%。机器人购置时间: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自有资金购置的,以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所开具的发票时间为准。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以设备供货商开具予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全额发票的最后一期发票时间为准。
(3)补助比例。对于购置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12%给予事后补助。对于购置非佛山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8%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若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全部均为佛山市企业生产的,则单个企业单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3、申报条件:
(1)在佛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三地合一”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2)购置的机器人为在工业制造业企业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程序设计、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3)机器人设备已到位并投入生产使用。机器人设备应在申报企业中使用,使用地在佛山市。
(4)申请补助的机器人设备未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同类性质的扶持。单个企业在单个申报年度只能申报1次。申请补助的机器人设备所涉及的项目近3年内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已申报还未通报结果的须说明情况。
(5)已获得机器人应用示范企业扶持项目立项的机器人设备,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
1、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无需事前审批。
2、外籍员工可自主选择参与资金来源。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或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3、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持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业务登记凭证。境内上市公司凭上述业务登记凭证、外籍员工凭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
4、而如果境内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则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注销登记。
【参考】
1、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无需事前审批。
2、外籍员工可自主选择参与资金来源。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或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3、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持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业务登记凭证。境内上市公司凭上述业务登记凭证、外籍员工凭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
4、而如果境内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则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注销登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考】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2、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参考】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2、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司法部
【参考】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14日,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换文对《CEPA服务贸易协议》进行了修订,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考】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14日,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换文对《CEPA服务贸易协议》进行了修订,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第一财经
【参考】
深圳破产法庭可管辖以下案件:
1、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3、跨境破产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参考】
深圳破产法庭可管辖以下案件:
1、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3、跨境破产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来源:深圳市经贸委
【参考】
1、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区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2、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的总经理及高管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企业家培育工程企业家研修班的,在已有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的补贴。
3、首次上规纳统工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一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班,在原招生规定每企业每班最多允许3人报一名的基础上,放宽到5人。
4、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培育资助项目对已纳统企业给予加分支持。
5、符合条件的首次上规纳统工业企业优先进入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
6、对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但无法通过升规审查的中小型工业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参考】
1、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区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2、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的总经理及高管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企业家培育工程企业家研修班的,在已有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的补贴。
3、首次上规纳统工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一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班,在原招生规定每企业每班最多允许3人报一名的基础上,放宽到5人。
4、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培育资助项目对已纳统企业给予加分支持。
5、符合条件的首次上规纳统工业企业优先进入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
6、对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但无法通过升规审查的中小型工业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
1、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
2、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3、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本安排签署后,加上之前已经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4、《安排》目前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5、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
6、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时,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
【参考】
1、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
2、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3、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本安排签署后,加上之前已经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4、《安排》目前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5、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
6、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时,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参考】
大幅简化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
(1)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
(2)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3)将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
(4)大幅减少注销登记材料,只须提供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
(5)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
(6)允许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达到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7)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8)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
【参考】
大幅简化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
(1)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
(2)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
(3)将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
(4)大幅减少注销登记材料,只须提供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
(5)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
(6)允许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达到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7)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8)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参考】
1、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2、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3、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从行业分类看,有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其中,制造业有26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项,批发和零售业11项,金融业11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参考】
1、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2、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3、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从行业分类看,有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其中,制造业有26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项,批发和零售业11项,金融业11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
1、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2、第一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为江苏省、浙江省,后续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根据各省(区、市)工作准备情况分批确定。
3、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参考】
1、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
2、第一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为江苏省、浙江省,后续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根据各省(区、市)工作准备情况分批确定。
3、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参考】
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1、关于投资促进: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第三条)的同时,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1)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
(2)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档、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3)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
(5)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关于投资保护。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二条)。
(2)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档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3)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四条)。
(4)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关于投资管理:
(1)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
(2)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一条)。
(4)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三条)。
【参考】
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1、关于投资促进: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第三条)的同时,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1)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
(2)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档、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3)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七条)。
(5)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关于投资保护。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二条)。
(2)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档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3)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四条)。
(4)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关于投资管理:
(1)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
(2)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一条)。
(4)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三条)。
来源:中山市政府
【参考】
1、财政奖励:
(1)对实际外资金额超 10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的 2%予以奖 励,最高奖励 5000 万元;
(2)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 50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省市两级财政迭加最高奖励 1.5 亿元;
(3)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中山市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 3000 万美元的制 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 1000 万美元的 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 和 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 给予重点支持;
(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中山市设立投资性公司。鼓励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山市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直接增资于自属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境外融资在中山市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企业;
(5)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 3000 万元的新设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 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3000 万元。2018-2020 年,对省 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 1 亿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省市两级财政迭加最高奖 励 1.3 亿元;
(6)对于促成境外投资者在中山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引荐单位,按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实 际外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2、鼓励研发:
(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山市设立独立法人外资研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按照项目实际 投入的 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2)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IAB 和 NEM 企业在中山市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外资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对中山市获得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或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 参照内资企业的标准申请财政项目资金扶持。
3、加强用地保障:
(1)对盘活闲置厂房且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的入驻外商投资项目给予 6 元/平方米/ 月租金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申报和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对用地达到 10 亩以上、建筑容积率达 到 1.5 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总建筑面积按 200 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对 实施主体进行奖励。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 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 20%。单个项目市财政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参考】
1、财政奖励:
(1)对实际外资金额超 10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的 2%予以奖 励,最高奖励 5000 万元;
(2)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 50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省市两级财政迭加最高奖励 1.5 亿元;
(3)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中山市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 3000 万美元的制 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 1000 万美元的 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 和 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 给予重点支持;
(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中山市设立投资性公司。鼓励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山市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直接增资于自属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境外融资在中山市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企业;
(5)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 3000 万元的新设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 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3000 万元。2018-2020 年,对省 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 1 亿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省市两级财政迭加最高奖 励 1.3 亿元;
(6)对于促成境外投资者在中山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引荐单位,按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实 际外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2、鼓励研发:
(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山市设立独立法人外资研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按照项目实际 投入的 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2)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IAB 和 NEM 企业在中山市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外资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对中山市获得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或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 参照内资企业的标准申请财政项目资金扶持。
3、加强用地保障:
(1)对盘活闲置厂房且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的入驻外商投资项目给予 6 元/平方米/ 月租金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申报和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对用地达到 10 亩以上、建筑容积率达 到 1.5 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总建筑面积按 200 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对 实施主体进行奖励。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 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 20%。单个项目市财政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来源:新华网
【参考】
1、今后 5 年内,深圳市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 起 1 年内开工建设,4 年内竣工。
2、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 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 5%”调整为“每 3 个月 1.5%”;对逾期满 2 年(含 2 年)的,可按照缴纳 基数的 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 20%的,按 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整后,竣工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参考】
1、今后 5 年内,深圳市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 起 1 年内开工建设,4 年内竣工。
2、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 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 5%”调整为“每 3 个月 1.5%”;对逾期满 2 年(含 2 年)的,可按照缴纳 基数的 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 20%的,按 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整后,竣工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来源: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考】
1、对 2018 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 的奖励资金。对在 2017 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 2018 年年 报仍在库的工业企业,继续给予第二年的奖励资金 10 万元。
2、将进一步减轻小升规企业税费负担: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 延期缴纳税款;符合规定的企业在升规后需补缴社保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 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相关条件将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
3、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推动“政银担企”合作,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融资租 赁企业等开发针对小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小升规 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4、还将为小升规企业用地建立绿色通道:对小升规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按自行政 策予以解决。对小升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用地的,优先安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或用地指标。对 小升规企业的用地需求,可根据佛山市政府有关降成本的文件精神,采取先租后让、工业厂房分 割等措施予以扶持。
5、2018 年,佛山将继续安排 2 亿元补贴资金,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和新增用电 给予气费、电费补贴。佛山市、区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展会将优先邀请小升规企业参展,帮 助企业开拓市场。为帮助小升规企业吸引、留住人才,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含高 技能人才)子女,将按规定享受优教服务和教育津贴。
【参考】
1、对 2018 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 的奖励资金。对在 2017 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 2018 年年 报仍在库的工业企业,继续给予第二年的奖励资金 10 万元。
2、将进一步减轻小升规企业税费负担: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 延期缴纳税款;符合规定的企业在升规后需补缴社保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 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相关条件将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
3、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推动“政银担企”合作,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融资租 赁企业等开发针对小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小升规 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4、还将为小升规企业用地建立绿色通道:对小升规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按自行政 策予以解决。对小升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用地的,优先安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或用地指标。对 小升规企业的用地需求,可根据佛山市政府有关降成本的文件精神,采取先租后让、工业厂房分 割等措施予以扶持。
5、2018 年,佛山将继续安排 2 亿元补贴资金,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和新增用电 给予气费、电费补贴。佛山市、区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展会将优先邀请小升规企业参展,帮 助企业开拓市场。为帮助小升规企业吸引、留住人才,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含高 技能人才)子女,将按规定享受优教服务和教育津贴。
来源:珠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考】
1、支持重大项目引进。重点引进有助于完善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全产业链的重大项目,按照“一 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2、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珠海基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 本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全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建设,并积极争取包括国家大基金在内的各类产业基 金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重 大专项、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其所获立项金额一 定比例的配套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上级部门对配套比例有明确要求的,报市政府同 意后执行。
3、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研发应用。对集成电路企业流片予以补贴支持,在参加多项目晶圆(MPW)、 工程片试流片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多项目晶圆(MPW)直接费用 70%、首次工程片流片加工 费(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30%的补贴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为企业进行首次工程片流片的,给予加工费 40%的补贴支持,单 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支持购买工具或服务。对企业购买 IP(IP 提供商或者 FoundryIP 模块)、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 具,单项购买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购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 不超过 200 万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具升级不再重复补贴。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和 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组件制造商企业),按照封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 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5、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对采购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芯片或模块,年度销售额达 10 亿元 及以上的系统(整机)、终端企业给予补贴,按首次采购订单合同金额的 40%给予补贴,单个企 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6、支持资质能力建设。对首次通过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核查的新一代 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认证、信息安全 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信息安全相关资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 业每项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7、支持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支持由市本级财政资助建设的第三方新一代信息技术公共技术服务 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对企业租用平台提供的工业设计工具、软件和网络测试工具、集成电路 设计工具,按租用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平台的 科研与检测设备、大型工具软件的升级购置与维护等条件建设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每年条件建设 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按获得认定数量给予每项 10 万 元的奖励。
8、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对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市级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支持软件、系统集成企业参与智能城市建设;支持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 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自备电厂,通过直供电、电费补贴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对云计算中心、大 数据中心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 50%的补贴。单个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大资料产业园区每年 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9、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杆示范项目建设,对经评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标杆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300 万、150 万的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经 国家、省评定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 800 万、500 万的奖励。
10、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参照省的标准和做法,对企 业“上云上平台”的应用服务费、设备接入费、网络改造费等给予补贴。
11、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 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本市设立的两化融合公 共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奖励不超过 8 万元。
1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有的《进一步促进我市软件和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办〔2015〕2 号)同时废止。如本意见所涉优惠措施与其他 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但不能迭加享受。市级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政府颁布的其余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 为准。
【参考】
1、支持重大项目引进。重点引进有助于完善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全产业链的重大项目,按照“一 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2、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珠海基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 本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全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建设,并积极争取包括国家大基金在内的各类产业基 金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重 大专项、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其所获立项金额一 定比例的配套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上级部门对配套比例有明确要求的,报市政府同 意后执行。
3、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研发应用。对集成电路企业流片予以补贴支持,在参加多项目晶圆(MPW)、 工程片试流片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多项目晶圆(MPW)直接费用 70%、首次工程片流片加工 费(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30%的补贴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为企业进行首次工程片流片的,给予加工费 40%的补贴支持,单 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支持购买工具或服务。对企业购买 IP(IP 提供商或者 FoundryIP 模块)、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 具,单项购买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购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 不超过 200 万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具升级不再重复补贴。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和 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组件制造商企业),按照封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 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5、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对采购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芯片或模块,年度销售额达 10 亿元 及以上的系统(整机)、终端企业给予补贴,按首次采购订单合同金额的 40%给予补贴,单个企 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6、支持资质能力建设。对首次通过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核查的新一代 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认证、信息安全 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信息安全相关资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 业每项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7、支持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支持由市本级财政资助建设的第三方新一代信息技术公共技术服务 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对企业租用平台提供的工业设计工具、软件和网络测试工具、集成电路 设计工具,按租用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平台的 科研与检测设备、大型工具软件的升级购置与维护等条件建设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每年条件建设 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按获得认定数量给予每项 10 万 元的奖励。
8、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对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市级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支持软件、系统集成企业参与智能城市建设;支持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 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自备电厂,通过直供电、电费补贴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对云计算中心、大 数据中心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 50%的补贴。单个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大资料产业园区每年 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9、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杆示范项目建设,对经评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标杆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300 万、150 万的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经 国家、省评定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 800 万、500 万的奖励。
10、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参照省的标准和做法,对企 业“上云上平台”的应用服务费、设备接入费、网络改造费等给予补贴。
11、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 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本市设立的两化融合公 共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奖励不超过 8 万元。
1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有的《进一步促进我市软件和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办〔2015〕2 号)同时废止。如本意见所涉优惠措施与其他 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但不能迭加享受。市级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政府颁布的其余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 为准。
来源:国务院
【参考】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 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 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 有自贸试验区)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 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 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 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 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 部)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 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 制。(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 术研究项目。(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负责部门:税务总局)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 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 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 18 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 担任股东。(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负 责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七)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负责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 路总公司)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 货交易市场。(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二)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档。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 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档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档在 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二十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负责部门:海关总署、民 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六)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 用,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负责 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七)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负责部门: 海关总署)
(二十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负责部门:药监局)
(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负责部门:海关 总署,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十)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 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 公司执飞郑州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三十一)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 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 空公司执飞西安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 贸试验区)
(三十三)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负责部门:邮政局、中国铁路总 公司,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四)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适用范围: 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五)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药监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三十六)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 (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三十七)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 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八)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九)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负责部门:人民 银行)
(四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专 案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 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 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
(四十一)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 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部门:证监会、 人民银行)
(四十三)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负责部门:证监会、智慧财 产权局)
(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 定期存款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五)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 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 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适用范围:浙江自 贸试验区)
(四十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 币资金。(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七)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 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负责部 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四十八)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 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十九)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 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负责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十)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实现规范管理。(负责部门:教育部)
(五十一)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 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负责部门:中医药局)
(五十二)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 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 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适用范围:广东自贸试验区)
(五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负责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适用范围:上海自贸试验区)
【参考】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 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 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 有自贸试验区)
(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 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 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 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 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 部)
(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 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 制。(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 术研究项目。(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负责部门:税务总局)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 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 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 18 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 担任股东。(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负 责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七)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负责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 路总公司)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 货交易市场。(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二)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档。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 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档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档在 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二十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负责部门:海关总署、民 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六)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 用,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负责 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七)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负责部门: 海关总署)
(二十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负责部门:药监局)
(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负责部门:海关 总署,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十)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 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 公司执飞郑州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三十一)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 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 空公司执飞西安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 贸试验区)
(三十三)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负责部门:邮政局、中国铁路总 公司,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四)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适用范围: 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五)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药监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三十六)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 (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三十七)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 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八)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九)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负责部门:人民 银行)
(四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专 案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 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 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
(四十一)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 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部门:证监会、 人民银行)
(四十三)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负责部门:证监会、智慧财 产权局)
(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 定期存款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五)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 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 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适用范围:浙江自 贸试验区)
(四十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 币资金。(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七)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 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负责部 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四十八)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 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十九)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 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负责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十)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实现规范管理。(负责部门:教育部)
(五十一)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 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负责部门:中医药局)
(五十二)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 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 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适用范围:广东自贸试验区)
(五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负责部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适用范围:上海自贸试验区)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参考】
1、激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对年度工业投资统计入库项目中,单个项目完成备案且当年实际 完成投资在 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3 亿元、3 亿元(含)-5 亿元、5 亿元(含)-10 亿元和 10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有效投资。
(1)对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纳入统计数据库且当年形成有效投资的,给予 企业一次性奖励。总投资在 500 万元-5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70 号)获得退税的企业,在 2018 年下半年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对总投资在 500 万元 -5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 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技术改造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 性奖励 20 万元。
3、实施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补。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 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总投资超 30 亿元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技术 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最高给予 20%同步奖补,每个企业累计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资金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同步拨付。对设备投资超 100 亿元的单个项目,经市政府同意, 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扶持。
4、支持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龙头优势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突出协同创新,形成 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和转移扩散。对在我市注册,2018 年-2020 年期间 通过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同一 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国家、省认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开展智能制造(工业 4.0)试点示范工程。编制出台《珠海市智能制造(工业 4.0)试点示范 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年)》,对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的企业,按智慧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的 10%、12%、15%予以支持,每项最高支持 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 2020 年前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百亿以上、认定为智能制造标 杆企业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土地、规划、基金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
6、确保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用地。
(1)对工业投资 10 亿元以上、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 制造业发展较好的行政区(功能区),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奖励。
(2)加强工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确保中长期内珠 海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 140 平方公里,优先保障新增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产业区 块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加大符合产业发展土地资源的收储和供应力度,确保满 足产业招商和项目建设需要。“三旧”改造土地优先保障重点工业用地需求。
(3)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 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对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可同等享受省重点建 设项目待遇。
7、支持工业厂房扩容提质。
(1)对在工业红线内的工业用地(M0 除外)进行“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改建后整体建筑容积 率达到 1.5 以上,新增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后,落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 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项目,对项目 总建筑面积按 100 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实施主体,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盘活闲置厂房促进工业投资,对在工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单体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连续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厂房,实施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珠海市产 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分别给予最高 10 元/平方米和 8 元/平方米的月租金 补贴,给予 12 个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投资的支持。
(1)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按照单个 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 70%的贷款金额,以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 50%给予事后贴息支持,贴息年限最高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按照 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事后贴息,贴息年限最高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3)发挥工业企业“四位一体”技改贷融资平台作用。对通过珠海市工业企业“四位一体”技改贷融 资平台贷款的企业获得政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担 10%风险,同一企业的技改贷项目,政府风险 准备金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
9、发挥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作用。
(1)发挥珠海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珠海基金给予 投资支持。
(2)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支撑工业投资,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民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股 权投资基金,自 2018 年起投资(不含股权转让)我市工业企业累计达到 1 亿元,基金投资期限 不低于 3 年,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50 万元。
(3)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募资金投向我市工业投资项目 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投资超 10 亿元,按照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最高 10%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0、推广应用优质工业产品。发布《珠海市名牌产品目录》、《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推 广目录》、《珠海市专利产品目录》和《珠海市创新产品目录》,对年度投资超 10 亿元且已纳入工 业投资统计库的工业投资项目生产的产品,优先纳入上述目录,加大产品的推广力度。
【参考】
1、激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对年度工业投资统计入库项目中,单个项目完成备案且当年实际 完成投资在 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3 亿元、3 亿元(含)-5 亿元、5 亿元(含)-10 亿元和 10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有效投资。
(1)对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纳入统计数据库且当年形成有效投资的,给予 企业一次性奖励。总投资在 500 万元-5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70 号)获得退税的企业,在 2018 年下半年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对总投资在 500 万元 -5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 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技术改造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 性奖励 20 万元。
3、实施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补。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 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总投资超 30 亿元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技术 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最高给予 20%同步奖补,每个企业累计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资金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同步拨付。对设备投资超 100 亿元的单个项目,经市政府同意, 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扶持。
4、支持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龙头优势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突出协同创新,形成 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和转移扩散。对在我市注册,2018 年-2020 年期间 通过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同一 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国家、省认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开展智能制造(工业 4.0)试点示范工程。编制出台《珠海市智能制造(工业 4.0)试点示范 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年)》,对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的企业,按智慧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的 10%、12%、15%予以支持,每项最高支持 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 2020 年前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百亿以上、认定为智能制造标 杆企业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土地、规划、基金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
6、确保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用地。
(1)对工业投资 10 亿元以上、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 制造业发展较好的行政区(功能区),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奖励。
(2)加强工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确保中长期内珠 海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 140 平方公里,优先保障新增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产业区 块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加大符合产业发展土地资源的收储和供应力度,确保满 足产业招商和项目建设需要。“三旧”改造土地优先保障重点工业用地需求。
(3)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 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对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可同等享受省重点建 设项目待遇。
7、支持工业厂房扩容提质。
(1)对在工业红线内的工业用地(M0 除外)进行“工改工”厂房扩容改建,改建后整体建筑容积 率达到 1.5 以上,新增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后,落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 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项目,对项目 总建筑面积按 100 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实施主体,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盘活闲置厂房促进工业投资,对在工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单体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连续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厂房,实施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珠海市产 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分别给予最高 10 元/平方米和 8 元/平方米的月租金 补贴,给予 12 个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投资的支持。
(1)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按照单个 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 70%的贷款金额,以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 50%给予事后贴息支持,贴息年限最高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按照 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事后贴息,贴息年限最高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3)发挥工业企业“四位一体”技改贷融资平台作用。对通过珠海市工业企业“四位一体”技改贷融 资平台贷款的企业获得政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担 10%风险,同一企业的技改贷项目,政府风险 准备金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
9、发挥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作用。
(1)发挥珠海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珠海基金给予 投资支持。
(2)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支撑工业投资,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民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股 权投资基金,自 2018 年起投资(不含股权转让)我市工业企业累计达到 1 亿元,基金投资期限 不低于 3 年,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50 万元。
(3)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募资金投向我市工业投资项目 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投资超 10 亿元,按照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最高 10%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0、推广应用优质工业产品。发布《珠海市名牌产品目录》、《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推 广目录》、《珠海市专利产品目录》和《珠海市创新产品目录》,对年度投资超 10 亿元且已纳入工 业投资统计库的工业投资项目生产的产品,优先纳入上述目录,加大产品的推广力度。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参考】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2、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3、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 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4、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 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参考】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2、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3、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 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4、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 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参考】
1、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 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 列入之日起满 3 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2017 年第 75 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档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档 的,视为提供虚假档行为。
2、联合惩戒措施:
(1)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二)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三)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四)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五)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2)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
(二)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国资委)
(三)依法限制其作为供货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四)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单 位)
(五)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六)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 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八)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 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 单位:证监会)
(九)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 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 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 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 5%以 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 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 准职能的部门)
(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 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十一)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 会)
(十二)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十三)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 资委、财政部)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 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六)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 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十八)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
(十九)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 监管总局)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 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 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 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三)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 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四)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 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 草局、农业农村部)
(二十五)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科技部)
(二十六)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 施单位:广电总局)
(二十七)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 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二十九)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 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 有关单位)
(三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三十一)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 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十二)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 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十三)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 网信办)
【参考】
1、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 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 列入之日起满 3 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2017 年第 75 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档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档 的,视为提供虚假档行为。
2、联合惩戒措施:
(1)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二)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三)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四)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五)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2)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
(二)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国资委)
(三)依法限制其作为供货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四)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单 位)
(五)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六)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 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八)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 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 单位:证监会)
(九)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 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 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 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 5%以 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 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 准职能的部门)
(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 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十一)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 会)
(十二)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十三)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 资委、财政部)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 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六)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 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十八)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
(十九)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 监管总局)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 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 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 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三)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 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四)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 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 草局、农业农村部)
(二十五)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科技部)
(二十六)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 施单位:广电总局)
(二十七)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 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二十九)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 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 有关单位)
(三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三十一)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 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十二)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 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十三)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 网信办)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参考】
1、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营及小微企业的税 收减免政策。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落实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 成本政策。大力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确保终端使用者电价零加价。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用人单 位缴费费率下调 1 个百分点,有效期至 2019 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率由 1.5%下调至 1%,其中用 人单位缴费费率为 0.7%。按省统一部署,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亏损满 1 年的民营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 1%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将小 微企业工会费的返还比例由 60%提高到 70%。确保全市企业年减负降成本 1000 亿元以上。
(2)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经批准利用已 建成工业园区内增加自用生产性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的,免收地价。加快房屋租赁管理立法, 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实施分级分类价格指导。市区联动整治“二房东”哄抬房租行 为,加强“租金贷”监管,严格控制各类物业租金过快上涨。
2、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1)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由 20 亿元增加到 50 亿元,提高风险补偿贷款余 额上限,将受益面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实现新增银行信贷规模 1000 亿元以上。对 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将银行业绩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与支持民营 经济发展挂钩。
(2)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 100 亿元发债增信资金 支持,建立企业发债风险分担机制,实现民营企业新增发债 1000 亿元以上。
(3)加大民营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的上市培育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 到境外上市融资,对企业在境外上市所开展的合规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核备案给予支持。
3、建立长效平稳发展机制:
(1)用好 100 亿元债权资金和 50 亿元股权基金,缓解我市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进一步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让利等措施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设立总规模 1000 亿元的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纳 入支持范围。引导商业银行、券商等股票质权人开展配套授信,不轻易抽贷和平仓。
(2)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置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性重大事件,相关部 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3)建立我市民营企业家市外纠纷及涉诉应急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外地执法机关来深办案协查备 案和我市企业市外涉诉司法协助制度,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4)建立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服务机制,建立企业海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报备制度 和合规管理协调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4、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实施“百千万行动计划”,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2018 年完成新升规工业企业 1000 家;开展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3 年内培育 10000 家; 认定 100 家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推动成长为中国民营 500 强和世界 500 强企业。加大对产业链关 键环节企业的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对迁入我市的优质上市公司提供针对性支持,对迁入我市 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实施“百强企业稳增长行动计划”,及时了解掌握百强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其 发展需求优先合理配置资源,支持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在我市投产落地,确保全市产业 及工业投资稳步增长。
(3)实施“优质企业扎根行动计划”,为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总部、研 发和高端制造用地,加快建设总部集聚区,以优惠价格出租或出售;市、区支持优质民营企业联 合建设总部大厦。建立面向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产业及研发用房支持制度,在政府的产业用房中, 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保障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用房需求。
(4)实施“中小微企业上云计划”,到 2020 年上云企业达到 10 万家。扩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 支持,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专门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5、优化政策执行环境:
(1)开通企业投诉受理平台,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安监、消防、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制度。严禁无执 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到企业检查执法,对违法的机构和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区分一般性违法与 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 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支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 式修复信用。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置民营企业有关问题,以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 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2)设立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集政策咨询解读、企业诉求疏解和代办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企 业服务综合机构。扎扎实实落实好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市、区、街道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工 作体系,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
(3)加大对已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督查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6、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参考】
1、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营及小微企业的税 收减免政策。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落实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 成本政策。大力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确保终端使用者电价零加价。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用人单 位缴费费率下调 1 个百分点,有效期至 2019 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率由 1.5%下调至 1%,其中用 人单位缴费费率为 0.7%。按省统一部署,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亏损满 1 年的民营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 1%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将小 微企业工会费的返还比例由 60%提高到 70%。确保全市企业年减负降成本 1000 亿元以上。
(2)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经批准利用已 建成工业园区内增加自用生产性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的,免收地价。加快房屋租赁管理立法, 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实施分级分类价格指导。市区联动整治“二房东”哄抬房租行 为,加强“租金贷”监管,严格控制各类物业租金过快上涨。
2、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1)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由 20 亿元增加到 50 亿元,提高风险补偿贷款余 额上限,将受益面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实现新增银行信贷规模 1000 亿元以上。对 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将银行业绩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与支持民营 经济发展挂钩。
(2)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 100 亿元发债增信资金 支持,建立企业发债风险分担机制,实现民营企业新增发债 1000 亿元以上。
(3)加大民营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的上市培育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 到境外上市融资,对企业在境外上市所开展的合规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核备案给予支持。
3、建立长效平稳发展机制:
(1)用好 100 亿元债权资金和 50 亿元股权基金,缓解我市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进一步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让利等措施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设立总规模 1000 亿元的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纳 入支持范围。引导商业银行、券商等股票质权人开展配套授信,不轻易抽贷和平仓。
(2)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置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性重大事件,相关部 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3)建立我市民营企业家市外纠纷及涉诉应急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外地执法机关来深办案协查备 案和我市企业市外涉诉司法协助制度,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4)建立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服务机制,建立企业海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报备制度 和合规管理协调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4、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实施“百千万行动计划”,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2018 年完成新升规工业企业 1000 家;开展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3 年内培育 10000 家; 认定 100 家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推动成长为中国民营 500 强和世界 500 强企业。加大对产业链关 键环节企业的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对迁入我市的优质上市公司提供针对性支持,对迁入我市 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实施“百强企业稳增长行动计划”,及时了解掌握百强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其 发展需求优先合理配置资源,支持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在我市投产落地,确保全市产业 及工业投资稳步增长。
(3)实施“优质企业扎根行动计划”,为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总部、研 发和高端制造用地,加快建设总部集聚区,以优惠价格出租或出售;市、区支持优质民营企业联 合建设总部大厦。建立面向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产业及研发用房支持制度,在政府的产业用房中, 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保障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用房需求。
(4)实施“中小微企业上云计划”,到 2020 年上云企业达到 10 万家。扩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 支持,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中,专门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5、优化政策执行环境:
(1)开通企业投诉受理平台,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安监、消防、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制度。严禁无执 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到企业检查执法,对违法的机构和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区分一般性违法与 重大恶意违法,对于一般性违法,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开具各 类无违规证明等挂钩。支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 式修复信用。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置民营企业有关问题,以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 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2)设立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集政策咨询解读、企业诉求疏解和代办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企 业服务综合机构。扎扎实实落实好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市、区、街道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工 作体系,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
(3)加大对已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督查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6、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来源:珠海市商务局
【参考】
1、主要措施: 在加大财政奖励上,我市的新政策措施更全面、力度更大、门坎更低。有新设、增资、载体、引 荐人、总部和独角兽 6 个方面的奖励(第 3-8 条),其中将新设外资企业和增资的奖励上限同省的 政策一样,设定为 1 亿元(新设外资企业原政策为 5 千万、增资未有限额),是珠三角地级市中奖 励金额上限最高的(东莞市 6 月出台的“外资十条”政策市财政最高奖励 4500 万元,惠州市 8 月出 台的“外资十条”政策市财政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将《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珠府〔2018〕86 号)纳入优化吸收外资环境条目中(第 22 条);在用地保障方面,明确适用我市政策《关于印发完善珠海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函〔2018〕147 号,第 13 条);在加强智慧 财产权保护方面,增加“加快设立中国(珠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动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 易中心发展”等内容(第 20 条)。
2、主要内容:
(1)多领域支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 资企业深度参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外 资十条”提出,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 设计、制造与维修等多个领域支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2)金融领域外资投资同步放宽:将取消在珠海设立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 制,支持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寿险公司。
(3)重奖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加速聚集全球创新资源, 我市将更加注重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对初次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初次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最高 150 万元建站经费资助。此外, 珠海市着重在省政策措施基础上迭加支持力度。例如,在加大财政奖励方面,对新引进企业和增 资扩产企业的奖励上限同省的政策一样,均设定为 1 亿元,奖励金额为珠三角地级市中最高。
(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在用地保障方面,“外资十条”明确提出,适用《关于完善珠海 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优先保障实际投 资 金额超过 10 亿元(含)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和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 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
(5)优化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优化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也将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外资十条”提出,落实《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外资企业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为培育实体经济的新动能减轻负担、营造环境、释放活力。
【参考】
1、主要措施: 在加大财政奖励上,我市的新政策措施更全面、力度更大、门坎更低。有新设、增资、载体、引 荐人、总部和独角兽 6 个方面的奖励(第 3-8 条),其中将新设外资企业和增资的奖励上限同省的 政策一样,设定为 1 亿元(新设外资企业原政策为 5 千万、增资未有限额),是珠三角地级市中奖 励金额上限最高的(东莞市 6 月出台的“外资十条”政策市财政最高奖励 4500 万元,惠州市 8 月出 台的“外资十条”政策市财政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将《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珠府〔2018〕86 号)纳入优化吸收外资环境条目中(第 22 条);在用地保障方面,明确适用我市政策《关于印发完善珠海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函〔2018〕147 号,第 13 条);在加强智慧 财产权保护方面,增加“加快设立中国(珠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动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 易中心发展”等内容(第 20 条)。
2、主要内容:
(1)多领域支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 资企业深度参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外 资十条”提出,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 设计、制造与维修等多个领域支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2)金融领域外资投资同步放宽:将取消在珠海设立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 制,支持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寿险公司。
(3)重奖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加速聚集全球创新资源, 我市将更加注重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对初次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初次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最高 150 万元建站经费资助。此外, 珠海市着重在省政策措施基础上迭加支持力度。例如,在加大财政奖励方面,对新引进企业和增 资扩产企业的奖励上限同省的政策一样,均设定为 1 亿元,奖励金额为珠三角地级市中最高。
(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在用地保障方面,“外资十条”明确提出,适用《关于完善珠海 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优先保障实际投 资 金额超过 10 亿元(含)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和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 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
(5)优化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优化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也将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外资十条”提出,落实《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外资企业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为培育实体经济的新动能减轻负担、营造环境、释放活力。
来源:珠海市政府
【参考】
1、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 2.5-15 元/平方米下调至 2-10 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标准的 50%,适用税额等级从 6 级降 至 5 级,全市平均降幅为 36%。(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办税成本。严格落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 率确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车辆车船税 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等减税措施。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压减纳税人涉税数据四分 之一以上。全市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通办”。10 大类 415 项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对跨省经营 企业部分事项实行“全国通办”。创建“智慧办税”示范区,推进智慧税务机器人终端进小区、银行、 涉税中介机构等“离厅式”应用。推出发票免费邮递业务,企业纳税信用为 A 级、B 级、C 级、M 级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发票,从网上申请到收到发票只需 24 小时。(市税务局负 责)
(三)减轻外资企业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的成本。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 税务局负责)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到 2018 年底,完成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 确保中长期内珠海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 140 平方公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五)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年度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所需用地指针,平均 每年下达的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不低于 50%,“三旧”改造土地及省、市 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针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纳入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 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负责)
(六)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于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 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 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七)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出让最长 年限为 50 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推行由 国有企业代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产业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负责)
(八)创新工业用地竞买模式。采用“定地价、竞效益指标”或“综合方案招标”等模式选取竞得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九)完善土地续期机制。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 申请,符合相关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出让(租赁) 方式续期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实行土地指标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针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区(园区)。(市 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3、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十一)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用 3 年时间将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至 14%。若省里延迟过渡期,我市相应顺延。(市人社局负 责)
(十二)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工作,政策 执行期 5 年。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 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 2020 年底。(市人社局负责)
(十三)适当降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我市 继续执行生育保险费率由 0.7%下调至 0.5%的政策。2018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 档的费率由 8.5%(含生育保险 0.5%,下同)下调至 7.5%,其中单位费率由 6.5%下调至 6%, 个人费率由 2%下调至 1.5%。(市人社局负责)
(十四)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我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调整为八类,其相应的基准费 率分别为 0.1%、0.15%、0.2%、0.3%、0.4%、0.5%、0.55%、0.6%。建立健全工伤保费费率浮 动管理制度,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阶段性费率下调 20%, 进一步降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市人社局负责)
4、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十五)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支持我市用户参与全省市场化用电交易,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 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市 科工信局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 1.78 分。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 0.58 分。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 5.7 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 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降低 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 25%。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市发改局、珠海供电局、市 财政局负责)
(十七)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 间压减至 70 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 20 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 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鼓励企业电力用户将电力设施移 交电网公司。(市住规建局、珠海供电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公路局负责)
(十八)下调天然气最高限价。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限价由 4.9 元/立方 米降为 4.8 元/立方米,每立方米降低 0.1 元。(市发改局负责)
5、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十九)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 制年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 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市属的机 场高速和高栏港高速实行不收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与支持发展多式联运。大力拓展海运、铁路运输航线通道,加大高栏港区集装箱 远洋航线扶持力度,完善物流综合服务网络,通过发展立体、集约、高效的综合运输,降低企业 物流成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二)打通枢纽节点微循环“最后一公里”。完善广珠铁路西站、高栏港铁路专用线码头装卸配 套建设等,广珠西站拓展“第三方物流”功能,实现区域内物流运输零距离服务,高栏港铁路专用 线实现码头铁路装卸零距离对接,将公海联运、海铁联运、公铁联运“最后一公里”打通。(市交通 运输局负责)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三)提供高效率多层次的风险资本支持。以珠海基金为依托,发起设立首期规模 100 亿元 的“珠海市前沿产业独角兽投资基金”。由珠海基金发起专项基金,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和 培育百亿级企业。设立首期规模 5 亿元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政策性天使基金,增加对成长性好的 先进制造业项目的风险资本供给。(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十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2017—2020 年市财政对我市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 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挂牌分阶段进行奖励,鼓励各区安排配套资金,形成省、市、区三级政策 迭加,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市金融工作局、各区负责)
(二十五)完善科技企业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差别化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对我市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部分提供最高 200 万元风险补偿。对经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我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的项目,风险补偿金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损失额的 50%和最 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市科工信局负责)
(二十六)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利用省、市、区三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发挥珠 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作用,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府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分担最高 20%的 贷款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利息给予最高 50%的贴息。推广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 创新试点,转贷费用每天不超过 0.5‰。适时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参照贴息的方式, 对中小微企业以租赁方式添置设备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支持。(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工作 局、市商务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公司 做大做强,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不高于 2%。推动有条件 的市属国资融资担保公司升级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市国资委负 责)
(二十八)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管道。深入落实《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便利企业借助股权待变现等机制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更为 便利高效的服务,对数据齐备的,1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九)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动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小微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 年)》。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组织动 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开展系统对接,提 高融资效率。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 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 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为制造业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 务提供便利。(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珠海银监分 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三十)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发挥广东(珠海)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 融资对接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等作用,采集、完善各部门相关涉企信用资 讯,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促进金融资源供给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 对接。(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负责)
(三十一)拓宽企业境外融资管道。积极引导制造业企业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从境外融入资金, 依托自贸区的相关金融创新政策,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拓宽融资管道。(人行珠海市中心支 行、市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负责)
(三十二)深入推进“银税互动”。拓展纳税信用成果运用,扩大“银税互动”适用范围,拓展受惠面 由纳税信用 A 级至 B 级。继续推广税易贷、税融通、税务贷等“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市税务局负 责)
7、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三)简化市级权限工业产品审批程序,改革市级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耐火材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四)简化入园建设项目办理手续。工业、仓储、物流建筑(不含新型产业建筑)在项目建 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 查备案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实施。(市住规建局、各区负责)
(三十五)简化环评手续。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 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每年公布年 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负责)
(三十六)全面推进我市便民服务接入“粤省事”办事平台,继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 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享。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网上零跑动”,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 和证照应用,持续推进“全城通办”工作。(市政务服务局、市信息化办负责)
(三十七)大幅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提高企业开办效率,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2 个工作日。(市 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八)缩减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时限。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 8 个工作日,工 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 1 个工作日。(市发改局、各区负责)
(三十九)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对接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编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列表。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 全面清理,原则上 2019 年 3 月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市编办、市政务服务 局负责)
(四十)进一步完善产业规范和准入标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 业规范、准入标准等进行修订或完善现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各区负责)
8、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四十一)提高用地容积率上限。2017 年 7 月 24 日起,适当增加拆建类“工改工”“工改产”项目容 积率,调整新型产业(含现代产业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为 4.0、普通工业和现代仓储物流用 地地块容积率上限为 3.0。(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二)简化“工改工”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工改工”和老工业区活 化更新等“微改造”项目,取消“工改工”年度计划准入,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随报随审。下放“工改 工”等项目审批权限,改建类及拆建类项目更新单元规划及供地方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整治类项目更新单元规划由区更新部门审批。(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负责)
(四十三)简化工业用地扩容手续。符合控规要求且容积率不超过 2.0 的,视为控规修正,直接 由规划部门批准。申请容积率突破上述标准的工业用地,在属地政府支持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完善规划审批手续,优先研究落实规划指标。(市住规建局、各区负责)
(四十四)支持优化用地规划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时,根据各区产业发展需求, 灵活确定工业、物流等产业性用地功能、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市住规建局、 各区负责)
(四十五)免收超容积率地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工业、仓储、物流用地 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 1.0 部分不计收地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六)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产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 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期限为 5 年的过渡期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除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外,允许制造业 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的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市国土资 源局负责)
(四十八)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地价 及分割转让等规定按照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 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 2.0 并由土地 使用者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予以返还。(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九)盘活闲置厂房资源。对在工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单体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连续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厂房,实施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珠海市产 业发展导向目录(2013 年本)》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分别给予最高 10 元/平方米和 8 元/平 方米的月租金补贴,给予 12 个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市科工信局、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市公安局、各区负责)
(五十)加大力度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开通绿色信道,为重点制造业企业手 续齐全的土地,依法依规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区负责)
(五十一)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 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负责)
9、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五十二)加大力度扶持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20 年前市财政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 制造业、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低碳、新材料、数字经济、海洋经济为主的制造业新兴支柱 产业培育给予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 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给予优先支持。(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三)实施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计划。支持企业开展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资助 金额最高 500 万元。设立“科技悬赏奖”,重点解决的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项目,并面 向全球发布、寻找顶级创新团队和研发人员共同研发的,单个项目支持最高 2000 万元。(市科工 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四)推动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到 2020 年 5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 机构,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市科工信局、各区负责)
(五十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珠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支持企业智慧化、绿色化改造,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智 慧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的 10%、12%、15%予以支持,每项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开展企业服务腾飞行动,设立企业服务资源池,引进有实力的服务机构说明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对实施智慧化技术改造且新购置设备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予以最高 1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负责)
(五十六)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推动优势产品积极参与“广东优质”品牌认证,建立珠海“广 东优质”品牌认证的培育名录。(市科工信局、市质监局负责)
(五十七)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支持有条件的区和产业园区开展制造业企业高 质量发展综合评价试点。优化配套服务,为园区的工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和职工住房等便利服务。 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订购相结合的 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等优先为新 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管道。(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八)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两化”深度融合、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鼓励运用工业互 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对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示 范项目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最高给予 800 万元奖励。对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应用服务费、设备接入费、网络改造费等给予补贴。(市科工信局负责)
10、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五十九)强化重大产业项目全过程服务。市、区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投资额 10 亿元 以上项目由市层面统筹。建立项目首席服务专员制度,设立包括市四套班子、各部门领导人员参 与的项目首席服务专员队伍库,选取 100 个重点在谈在建项目实行一对一包干服务。(市发改局、 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各区负责)
(六十)加大重大项目落户财政奖励力度。积极协助外资企业申报《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关于在广东设立新项目、增资扩产项目和跨国公司总部或 地区总部奖励。实施《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对新引进和增资扩产先 进实体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0 万元奖 励。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市产 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商 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十一)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 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用地指标奖励。 其中对于投资 20 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区引进投资 10 亿元以上重大产 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预支奖 励指标。实施《珠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工程影 响区域集中评估制度,落户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免费获得各专项评估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出让 地块项目相关评估。推行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区加大对重大制造 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市公安局、市海洋 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区负责)
(六十二)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人才资源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统筹协调市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 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建设,完善校企联合育才机制,推行校 企双制办学,实施“双师”培养模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参考】
1、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 2.5-15 元/平方米下调至 2-10 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标准的 50%,适用税额等级从 6 级降 至 5 级,全市平均降幅为 36%。(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办税成本。严格落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 率确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车辆车船税 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等减税措施。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压减纳税人涉税数据四分 之一以上。全市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通办”。10 大类 415 项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对跨省经营 企业部分事项实行“全国通办”。创建“智慧办税”示范区,推进智慧税务机器人终端进小区、银行、 涉税中介机构等“离厅式”应用。推出发票免费邮递业务,企业纳税信用为 A 级、B 级、C 级、M 级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发票,从网上申请到收到发票只需 24 小时。(市税务局负 责)
(三)减轻外资企业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的成本。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 税务局负责)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到 2018 年底,完成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 确保中长期内珠海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 140 平方公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五)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年度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所需用地指针,平均 每年下达的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不低于 50%,“三旧”改造土地及省、市 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针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纳入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 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负责)
(六)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于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 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 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七)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出让最长 年限为 50 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推行由 国有企业代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产业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负责)
(八)创新工业用地竞买模式。采用“定地价、竞效益指标”或“综合方案招标”等模式选取竞得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九)完善土地续期机制。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 申请,符合相关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出让(租赁) 方式续期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实行土地指标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针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区(园区)。(市 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3、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十一)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用 3 年时间将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至 14%。若省里延迟过渡期,我市相应顺延。(市人社局负 责)
(十二)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工作,政策 执行期 5 年。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 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 2020 年底。(市人社局负责)
(十三)适当降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我市 继续执行生育保险费率由 0.7%下调至 0.5%的政策。2018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 档的费率由 8.5%(含生育保险 0.5%,下同)下调至 7.5%,其中单位费率由 6.5%下调至 6%, 个人费率由 2%下调至 1.5%。(市人社局负责)
(十四)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我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调整为八类,其相应的基准费 率分别为 0.1%、0.15%、0.2%、0.3%、0.4%、0.5%、0.55%、0.6%。建立健全工伤保费费率浮 动管理制度,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阶段性费率下调 20%, 进一步降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市人社局负责)
4、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十五)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支持我市用户参与全省市场化用电交易,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 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市 科工信局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 1.78 分。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 0.58 分。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 5.7 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 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降低 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 25%。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市发改局、珠海供电局、市 财政局负责)
(十七)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 间压减至 70 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 20 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 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鼓励企业电力用户将电力设施移 交电网公司。(市住规建局、珠海供电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公路局负责)
(十八)下调天然气最高限价。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限价由 4.9 元/立方 米降为 4.8 元/立方米,每立方米降低 0.1 元。(市发改局负责)
5、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十九)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 制年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 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市属的机 场高速和高栏港高速实行不收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与支持发展多式联运。大力拓展海运、铁路运输航线通道,加大高栏港区集装箱 远洋航线扶持力度,完善物流综合服务网络,通过发展立体、集约、高效的综合运输,降低企业 物流成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二)打通枢纽节点微循环“最后一公里”。完善广珠铁路西站、高栏港铁路专用线码头装卸配 套建设等,广珠西站拓展“第三方物流”功能,实现区域内物流运输零距离服务,高栏港铁路专用 线实现码头铁路装卸零距离对接,将公海联运、海铁联运、公铁联运“最后一公里”打通。(市交通 运输局负责)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三)提供高效率多层次的风险资本支持。以珠海基金为依托,发起设立首期规模 100 亿元 的“珠海市前沿产业独角兽投资基金”。由珠海基金发起专项基金,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和 培育百亿级企业。设立首期规模 5 亿元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政策性天使基金,增加对成长性好的 先进制造业项目的风险资本供给。(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十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2017—2020 年市财政对我市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 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挂牌分阶段进行奖励,鼓励各区安排配套资金,形成省、市、区三级政策 迭加,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市金融工作局、各区负责)
(二十五)完善科技企业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差别化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对我市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部分提供最高 200 万元风险补偿。对经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我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的项目,风险补偿金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损失额的 50%和最 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市科工信局负责)
(二十六)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利用省、市、区三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发挥珠 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作用,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府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分担最高 20%的 贷款风险,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利息给予最高 50%的贴息。推广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 创新试点,转贷费用每天不超过 0.5‰。适时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参照贴息的方式, 对中小微企业以租赁方式添置设备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支持。(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工作 局、市商务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公司 做大做强,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不高于 2%。推动有条件 的市属国资融资担保公司升级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市国资委负 责)
(二十八)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管道。深入落实《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便利企业借助股权待变现等机制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更为 便利高效的服务,对数据齐备的,1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九)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动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小微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 年)》。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组织动 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开展系统对接,提 高融资效率。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 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 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为制造业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 务提供便利。(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珠海银监分 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三十)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发挥广东(珠海)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 融资对接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等作用,采集、完善各部门相关涉企信用资 讯,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促进金融资源供给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 对接。(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负责)
(三十一)拓宽企业境外融资管道。积极引导制造业企业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从境外融入资金, 依托自贸区的相关金融创新政策,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拓宽融资管道。(人行珠海市中心支 行、市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负责)
(三十二)深入推进“银税互动”。拓展纳税信用成果运用,扩大“银税互动”适用范围,拓展受惠面 由纳税信用 A 级至 B 级。继续推广税易贷、税融通、税务贷等“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市税务局负 责)
7、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三)简化市级权限工业产品审批程序,改革市级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耐火材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四)简化入园建设项目办理手续。工业、仓储、物流建筑(不含新型产业建筑)在项目建 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 查备案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实施。(市住规建局、各区负责)
(三十五)简化环评手续。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 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每年公布年 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负责)
(三十六)全面推进我市便民服务接入“粤省事”办事平台,继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 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享。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网上零跑动”,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 和证照应用,持续推进“全城通办”工作。(市政务服务局、市信息化办负责)
(三十七)大幅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提高企业开办效率,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2 个工作日。(市 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八)缩减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时限。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 8 个工作日,工 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 1 个工作日。(市发改局、各区负责)
(三十九)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对接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编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列表。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 全面清理,原则上 2019 年 3 月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市编办、市政务服务 局负责)
(四十)进一步完善产业规范和准入标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 业规范、准入标准等进行修订或完善现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各区负责)
8、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四十一)提高用地容积率上限。2017 年 7 月 24 日起,适当增加拆建类“工改工”“工改产”项目容 积率,调整新型产业(含现代产业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为 4.0、普通工业和现代仓储物流用 地地块容积率上限为 3.0。(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二)简化“工改工”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工改工”和老工业区活 化更新等“微改造”项目,取消“工改工”年度计划准入,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随报随审。下放“工改 工”等项目审批权限,改建类及拆建类项目更新单元规划及供地方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整治类项目更新单元规划由区更新部门审批。(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负责)
(四十三)简化工业用地扩容手续。符合控规要求且容积率不超过 2.0 的,视为控规修正,直接 由规划部门批准。申请容积率突破上述标准的工业用地,在属地政府支持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完善规划审批手续,优先研究落实规划指标。(市住规建局、各区负责)
(四十四)支持优化用地规划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时,根据各区产业发展需求, 灵活确定工业、物流等产业性用地功能、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市住规建局、 各区负责)
(四十五)免收超容积率地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工业、仓储、物流用地 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 1.0 部分不计收地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六)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产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 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期限为 5 年的过渡期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除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外,允许制造业 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的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市国土资 源局负责)
(四十八)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地价 及分割转让等规定按照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 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 2.0 并由土地 使用者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予以返还。(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四十九)盘活闲置厂房资源。对在工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单体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连续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厂房,实施投资总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珠海市产 业发展导向目录(2013 年本)》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分别给予最高 10 元/平方米和 8 元/平 方米的月租金补贴,给予 12 个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市科工信局、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市公安局、各区负责)
(五十)加大力度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开通绿色信道,为重点制造业企业手 续齐全的土地,依法依规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区负责)
(五十一)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 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负责)
9、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五十二)加大力度扶持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20 年前市财政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 制造业、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低碳、新材料、数字经济、海洋经济为主的制造业新兴支柱 产业培育给予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 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给予优先支持。(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三)实施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计划。支持企业开展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资助 金额最高 500 万元。设立“科技悬赏奖”,重点解决的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项目,并面 向全球发布、寻找顶级创新团队和研发人员共同研发的,单个项目支持最高 2000 万元。(市科工 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四)推动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到 2020 年 5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 机构,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市科工信局、各区负责)
(五十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珠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支持企业智慧化、绿色化改造,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智 慧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的 10%、12%、15%予以支持,每项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开展企业服务腾飞行动,设立企业服务资源池,引进有实力的服务机构说明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对实施智慧化技术改造且新购置设备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予以最高 1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负责)
(五十六)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推动优势产品积极参与“广东优质”品牌认证,建立珠海“广 东优质”品牌认证的培育名录。(市科工信局、市质监局负责)
(五十七)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支持有条件的区和产业园区开展制造业企业高 质量发展综合评价试点。优化配套服务,为园区的工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和职工住房等便利服务。 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订购相结合的 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智能城市建设项目等优先为新 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管道。(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八)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两化”深度融合、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鼓励运用工业互 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对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示 范项目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最高给予 800 万元奖励。对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应用服务费、设备接入费、网络改造费等给予补贴。(市科工信局负责)
10、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五十九)强化重大产业项目全过程服务。市、区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投资额 10 亿元 以上项目由市层面统筹。建立项目首席服务专员制度,设立包括市四套班子、各部门领导人员参 与的项目首席服务专员队伍库,选取 100 个重点在谈在建项目实行一对一包干服务。(市发改局、 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各区负责)
(六十)加大重大项目落户财政奖励力度。积极协助外资企业申报《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关于在广东设立新项目、增资扩产项目和跨国公司总部或 地区总部奖励。实施《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对新引进和增资扩产先 进实体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0 万元奖 励。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市产 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商 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十一)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 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用地指标奖励。 其中对于投资 20 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区引进投资 10 亿元以上重大产 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预支奖 励指标。实施《珠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工程影 响区域集中评估制度,落户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免费获得各专项评估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出让 地块项目相关评估。推行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区加大对重大制造 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市公安局、市海洋 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区负责)
(六十二)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人才资源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统筹协调市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 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建设,完善校企联合育才机制,推行校 企双制办学,实施“双师”培养模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来源:国务院
【参考】
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 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到 2020 年, 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际开放度显著提高,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法治 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 高标准高质量自贸试验区,为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 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体系打好坚实基础:
1、将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准入审批权下放给海南省,取消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 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国内互联 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2、允许设立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中方控股)。放宽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至 51%。取消船舶(含分段)及干线、支线、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外资股比限制。
3、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全球维修等业态。探索建立跨境服 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4、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探索投 融资汇兑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开放,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5、大力发展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对先行区范围内确需进口的、关税税率 较高的部分医疗器械研究适当降低关税。
6、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不断提高全球航运资源分配 能力。
7、允许海南对境外游艇开展临时开放水域审批试点。实施琼港澳游艇自由行。
8、加快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全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9、支持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10、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外国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
【参考】
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 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到 2020 年, 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际开放度显著提高,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法治 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 高标准高质量自贸试验区,为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 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体系打好坚实基础:
1、将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准入审批权下放给海南省,取消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 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国内互联 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2、允许设立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中方控股)。放宽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至 51%。取消船舶(含分段)及干线、支线、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外资股比限制。
3、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全球维修等业态。探索建立跨境服 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4、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探索投 融资汇兑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开放,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5、大力发展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对先行区范围内确需进口的、关税税率 较高的部分医疗器械研究适当降低关税。
6、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不断提高全球航运资源分配 能力。
7、允许海南对境外游艇开展临时开放水域审批试点。实施琼港澳游艇自由行。
8、加快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全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9、支持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10、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外国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
来源:南方网
【参考】
深圳市“开办企业一窗通(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银行联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企业开办缩短至 3 个环节,全省最少,开办时间缩短至 4 个工作日,银行开户缩短至 4 个工作日:
1、“开办企业一窗通(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银行联动)”系统实现市场监管、公安、 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行企业开办一次提交、共享交换,同 步办理、限时办结。
2、系统设立后,企业开办申请改串联为并联,企业完成商事登记后信息同步发送给 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实现互联互通,刻章、申领发票和银行开户同时办理。开办 企业环节由 4 个减为 3 个:“多证合一”商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取消了“名称 预先核准”环节,其中商事登记 2 天,刻制公章 1 天,申领发票 1 天,成为目前广东 省开办企业具有最少程序和环节的城市。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 4 个工作日内,比全国 快 4.5 天,比全省快 1 天,排名全国、全省前列。
3、系统上线后,企业的银行开户时间将从 6-9 个工作日压缩到尽职调查完成后不超 过 4 个工作日,可在商事登记环节直接在系统上预选商业银行,商事登记完成后系统 会自动发送数据过去,目前有 8 家银行对接,企业开户时间将进一步大幅压缩,让企 业找银行变成银行找企业。
【参考】
深圳市“开办企业一窗通(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银行联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企业开办缩短至 3 个环节,全省最少,开办时间缩短至 4 个工作日,银行开户缩短至 4 个工作日:
1、“开办企业一窗通(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银行联动)”系统实现市场监管、公安、 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行企业开办一次提交、共享交换,同 步办理、限时办结。
2、系统设立后,企业开办申请改串联为并联,企业完成商事登记后信息同步发送给 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实现互联互通,刻章、申领发票和银行开户同时办理。开办 企业环节由 4 个减为 3 个:“多证合一”商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取消了“名称 预先核准”环节,其中商事登记 2 天,刻制公章 1 天,申领发票 1 天,成为目前广东 省开办企业具有最少程序和环节的城市。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 4 个工作日内,比全国 快 4.5 天,比全省快 1 天,排名全国、全省前列。
3、系统上线后,企业的银行开户时间将从 6-9 个工作日压缩到尽职调查完成后不超 过 4 个工作日,可在商事登记环节直接在系统上预选商业银行,商事登记完成后系统 会自动发送数据过去,目前有 8 家银行对接,企业开户时间将进一步大幅压缩,让企 业找银行变成银行找企业。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参考】
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六种: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参考】
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六种: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考】
1、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加快 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2、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不仅要年年办下去,而且要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
3、中国正在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 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关注、国 14 内市场缺口较大的教育、医疗等领域也将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4、预计未来 15 年,中国进口商品和服务将分别超过 30 万亿美元和 10 万亿美元。
5、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6、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智慧 财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 违法成本。
7、中国将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持续深化差别化探索,加大压力测试, 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
8、中国将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 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
9、将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片区,鼓励和支持上海在推进投资和贸易自 由化便利化方面大胆创新探索,为全国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10、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 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11、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构 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 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 革开放空间布局。
12、中国一贯主张,坚定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 共同捍卫多边贸易体制。
13、中国愿推动早日达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加快推进中欧投资协议谈判, 加快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进程。
14、中国将认真实施 2018 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提出的“八大行动”。
15、中国支持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发挥更大 作用,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16、中国将继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同相关国家一道推进重大 项目建设,搭建更多贸易促进平台,鼓励更多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到沿线国家 开展投资合作,深化生态、科技、文化、民生等各领域交流合作,为全球提供开放合 作的国际平台。
【参考】
1、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加快 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2、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不仅要年年办下去,而且要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
3、中国正在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 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关注、国 14 内市场缺口较大的教育、医疗等领域也将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4、预计未来 15 年,中国进口商品和服务将分别超过 30 万亿美元和 10 万亿美元。
5、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6、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智慧 财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 违法成本。
7、中国将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持续深化差别化探索,加大压力测试, 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
8、中国将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 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
9、将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片区,鼓励和支持上海在推进投资和贸易自 由化便利化方面大胆创新探索,为全国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10、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 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11、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构 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 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 革开放空间布局。
12、中国一贯主张,坚定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 共同捍卫多边贸易体制。
13、中国愿推动早日达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加快推进中欧投资协议谈判, 加快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进程。
14、中国将认真实施 2018 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提出的“八大行动”。
15、中国支持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发挥更大 作用,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16、中国将继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同相关国家一道推进重大 项目建设,搭建更多贸易促进平台,鼓励更多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到沿线国家 开展投资合作,深化生态、科技、文化、民生等各领域交流合作,为全球提供开放合 作的国际平台。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参考】
1、违法建筑如被没收,法律层面上将转化为国有资产,深圳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 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
2、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处置,主要采用收回国有土地方式。对非法占用 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责令或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 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 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 15 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 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 成部分。
3、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指导意见》设计了征收、出让、 统筹三种模式。征收模式主要参照《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府〔2015〕81 号)处置。出让模式主要参照《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 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 号)处置。 统筹模式主要参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 721 号)、《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 〔2013〕1 号)、《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深规土〔2015〕226 号)、《关于推进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的意见》处置。
【参考】
1、违法建筑如被没收,法律层面上将转化为国有资产,深圳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 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
2、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处置,主要采用收回国有土地方式。对非法占用 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责令或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 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 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 15 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 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 成部分。
3、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指导意见》设计了征收、出让、 统筹三种模式。征收模式主要参照《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府〔2015〕81 号)处置。出让模式主要参照《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 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 号)处置。 统筹模式主要参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 721 号)、《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 〔2013〕1 号)、《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深规土〔2015〕226 号)、《关于推进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的意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