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會全國兩會建議
爭取在港舉辦國家級博覽會 推動北都體制創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兩會)分別於今日(4日)及明日(5日)在北京召開,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廠商會)已就多個工商界關注的議題,包括港企在內地的經營情況、便利營商措施,以及促進跨境產業合作等,草擬了一系列建議,並透過會內的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在兩會期間反映。
支持香港舉辦以進口內地為主題的國家級博覽會
香港是海外商品與國際資本進入內地市場的橋頭堡,擁有世界一流的會展設施和高水準的會展業、貿易業和專業服務人才。而港商作為內地最大的外來投資者和經貿合作夥伴,應當在國家內循環經濟建設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為此,廠商會建議:
廠商會認為,「港博會」若能成功舉辦,不但能為港商拓展內銷市場開闢管道,還可為香港的展覽業和訪港旅遊業引入新的源頭活水,有助為香港經濟注入強心針。
以創新體制推動北部都會區成大灣區高質量發展高地
開發北部都會區(北都)是香港特區政府主動謀劃的重大策略部署,憑藉地理優勢,北都可擔當深港經濟融合的「橋頭堡」和大灣區跨境合作制度創新的「試驗場」。考慮到香港與內地在跨境要素流動方面仍面臨不少阻礙,廠商會建議:
設立住房公積金追繳期限
廠商會收到很多家港商反映,指屬下的內地企業遭遇職工追討過往欠繳住房公積金,甚至有離職數年的人員集體提出追繳的申訴,為企業帶來沉重的財務壓力。事實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已出臺二十多年來,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因為希望更容易招商引資所以並無嚴格實施,操作上亦欠缺清晰指引,容易激發勞資矛盾,長遠對營商環境或會帶來負面影響。廠商會建議:
支持香港舉辦以進口內地為主題的國家級博覽會
香港是海外商品與國際資本進入內地市場的橋頭堡,擁有世界一流的會展設施和高水準的會展業、貿易業和專業服務人才。而港商作為內地最大的外來投資者和經貿合作夥伴,應當在國家內循環經濟建設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為此,廠商會建議:
- 國家有關部門應積極研究,充分利用香港「展覽之都」的優勢,支持和協助在香港舉辦第三個以進口內地為主題的國家級博覽會,即「中國國際商品博覽會(香港)」(「港博會」)。
- 「港博會」可由國家商務部負責統籌和組織國內大型進口商組成專業採購團,為辦好首屆「港博會」打響旗號。
- 「港博會」應辦出自己的特色,突顯與上海「進博會」及海南島「消博會」的差異性。例如可打造為全行業展會,涵蓋高端進口產品和國際專業服務;設立「一帶一路」專門展區;推廣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的普及應用;以及開發「一展多聯」的商務拓展模式,增進海外商家與大灣區各城市企業的互動與合作。
廠商會認為,「港博會」若能成功舉辦,不但能為港商拓展內銷市場開闢管道,還可為香港的展覽業和訪港旅遊業引入新的源頭活水,有助為香港經濟注入強心針。
以創新體制推動北部都會區成大灣區高質量發展高地
開發北部都會區(北都)是香港特區政府主動謀劃的重大策略部署,憑藉地理優勢,北都可擔當深港經濟融合的「橋頭堡」和大灣區跨境合作制度創新的「試驗場」。考慮到香港與內地在跨境要素流動方面仍面臨不少阻礙,廠商會建議:
- 對在香港工作、居住於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內地人士提供更便利的出入境安排和跨境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 深港兩地的海關可參照「AEO」模式管理北都註冊的優質企業;為與企業研發活動相關的設備、原材料和中間品的進出口提供關務和稅務上的便利化措施,從而在北都與大灣區內地城市之間開闢一條高效便捷的「物流及清關綠色通道」。
- 研究引入「預先自由貿易協定區」的概念,在釐定從香港輸往內地的港産品的區域價值成分百分比時,容許來自香港或內地簽有自貿協定的經濟體例如東盟國家、RCEP國家等之原料及組合零件值,按一定比例計入香港製造的原產價值成分並獲得零關稅優惠進入內地市場。此舉有助吸引更多企業來港設立生產線,並讓香港更自主地及早享受區域性自貿協議的裨益。
- 在北都引入優於「CEPA」的安排,例如對北都生產並符合「CEPA」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如同其他「中國製造」一樣實施「先銷售,後徵稅」安排、讓港產品進口內地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增值稅減免、對北都製造的產品率先實施檢定報告「一證兩認」,以及研究推行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一地兩註」服務等,為港商拓展內銷提供更大的支持。
設立住房公積金追繳期限
廠商會收到很多家港商反映,指屬下的內地企業遭遇職工追討過往欠繳住房公積金,甚至有離職數年的人員集體提出追繳的申訴,為企業帶來沉重的財務壓力。事實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已出臺二十多年來,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因為希望更容易招商引資所以並無嚴格實施,操作上亦欠缺清晰指引,容易激發勞資矛盾,長遠對營商環境或會帶來負面影響。廠商會建議:
- 國家有關部門應及時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展開檢討及修訂,明確設立職工追繳住房公積金的資格要求及追溯期上限,由此為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封頂」,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
- 針對用人單位過去未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可參照深圳法例草案中的做法,如果職工在3年限期內未向有關部門投訴追繳,過後不再予以受理;對已經從企業離職逾3年的職工,其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投訴亦不予受理。對於合資格職工辦理補繳住房公積金,亦應同樣設立最長3年的追溯期上限,即用人單位只需為職工補繳最長3年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