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会全国两会建议
争取在港举办国家级博览会 推动北都体制创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两会)分别于今日(4日)及明日(5日)在北京召开,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厂商会)已就多个工商界关注的议题,包括港企在内地的经营情况、便利营商措施,以及促进跨境产业合作等,草拟了一系列建议,并透过会内的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反映。
支持香港举办以进口内地为主题的国家级博览会
香港是海外商品与国际资本进入内地市场的桥头堡,拥有世界一流的会展设施和高水平的会展业、贸易业和专业服务人才。而港商作为内地最大的外来投资者和经贸合作伙伴,应当在国家内循环经济建设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为此,厂商会建议:
厂商会认为,「港博会」若能成功举办,不但能为港商拓展内销市场开辟管道,还可为香港的展览业和访港旅游业引入新的源头活水,有助为香港经济注入强心针。
以创新体制推动北部都会区成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高地
开发北部都会区(北都)是香港特区政府主动谋划的重大策略部署,凭借地理优势,北都可担当深港经济融合的「桥头堡」和大湾区跨境合作制度创新的「试验场」。考虑到香港与内地在跨境要素流动方面仍面临不少阻碍,厂商会建议:
设立住房公积金追缴期限
厂商会收到很多家港商反映,指属下的内地企业遭遇职工追讨过往欠缴住房公积金,甚至有离职数年的人员集体提出追缴的申诉,为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压力。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已出台二十多年来,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希望更容易招商引资所以并无严格实施,操作上亦欠缺清晰指引,容易激发劳资矛盾,长远对营商环境或会带来负面影响。厂商会建议:
支持香港举办以进口内地为主题的国家级博览会
香港是海外商品与国际资本进入内地市场的桥头堡,拥有世界一流的会展设施和高水平的会展业、贸易业和专业服务人才。而港商作为内地最大的外来投资者和经贸合作伙伴,应当在国家内循环经济建设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为此,厂商会建议:
- 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充分利用香港「展览之都」的优势,支持和协助在香港举办第三个以进口内地为主题的国家级博览会,即「中国国际商品博览会(香港)」(「港博会」)。
- 「港博会」可由国家商务部负责统筹和组织国内大型进口商组成专业采购团,为办好首届「港博会」打响旗号。
- 「港博会」应办出自己的特色,突显与上海「进博会」及海南岛「消博会」的差异性。例如可打造为全行业展会,涵盖高端进口产品和国际专业服务;设立「一带一路」专门展区;推广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普及应用;以及开发「一展多联」的商务拓展模式,增进海外商家与大湾区各城市企业的互动与合作。
厂商会认为,「港博会」若能成功举办,不但能为港商拓展内销市场开辟管道,还可为香港的展览业和访港旅游业引入新的源头活水,有助为香港经济注入强心针。
以创新体制推动北部都会区成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高地
开发北部都会区(北都)是香港特区政府主动谋划的重大策略部署,凭借地理优势,北都可担当深港经济融合的「桥头堡」和大湾区跨境合作制度创新的「试验场」。考虑到香港与内地在跨境要素流动方面仍面临不少阻碍,厂商会建议:
- 对在香港工作、居住于大湾区内地城市的内地人士提供更便利的出入境安排和跨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深港两地的海关可参照「AEO」模式管理北都注册的优质企业;为与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设备、原材料和中间品的进出口提供关务和税务上的便利化措施,从而在北都与大湾区内地城市之间开辟一条高效便捷的「物流及清关绿色通道」。
- 研究引入「预先自由贸易协议区」的概念,在厘定从香港输往内地的港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时,容许来自香港或内地签有自贸协议的经济体例如东盟国家、RCEP国家等之原料及组合零件值,按一定比例计入香港制造的原产价值成分并获得零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市场。此举有助吸引更多企业来港设立生产线,并让香港更自主地及早享受区域性自贸协议的裨益。
- 在北都引入优于「CEPA」的安排,例如对北都生产并符合「CEPA」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如同其他「中国制造」一样实施「先销售,后征税」安排、让港产品进口内地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减免、对北都制造的产品率先实施检定报告「一证两认」,以及研究推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一地两注」服务等,为港商拓展内销提供更大的支持。
设立住房公积金追缴期限
厂商会收到很多家港商反映,指属下的内地企业遭遇职工追讨过往欠缴住房公积金,甚至有离职数年的人员集体提出追缴的申诉,为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压力。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已出台二十多年来,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希望更容易招商引资所以并无严格实施,操作上亦欠缺清晰指引,容易激发劳资矛盾,长远对营商环境或会带来负面影响。厂商会建议:
- 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展开检讨及修订,明确设立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要求及追溯期上限,由此为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封顶」,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 针对用人单位过去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可参照深圳法例草案中的做法,如果职工在3年限期内未向有关部门投诉追缴,过后不再予以受理;对已经从企业离职逾3年的职工,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亦不予受理。对于合资格职工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亦应同样设立最长3年的追溯期上限,即用人单位只需为职工补缴最长3年的住房公积金。